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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船舶產生的油污水量的多少,一般可以在動力艙設置油污水處理裝置,以處理艙底含油污水。根據艙室的大小、機械設備數量、艙室分布情況,可以設單個艙室的油污水處理系統,也可以將全船油污水通過輸送泵統一收集在油污水貯存艙內,再通過油污水處理裝置集中處理,經處理后排放的油污水滿足《73/78防治公約》的要求,排放水的含油量不大于15ppm。通過油份濃度計監測排出水的含油量,當含油量超過排放標準時,將不合格的水返回艙底繼續處理知道合格。
2) 按照MEPC.107(49)決議對油污水處理設備技術條件的修改,原來普遍采用的重力法分離油污水技術已不能滿足處理含表面活性劑的C類試驗液的要求,因此,需對油污水處理設備進行改進,在重力分離的基礎上采用超濾、膜分離、化學破乳等方法以處理乳化狀態下的油污水。
3) 考慮到油污水對水域污染的嚴重性,及時經過油污水處理裝置處理后的排放水達到排放標準,在部分水域、港口將來也會受到排放的限制,可以將艙底油污水通過通岸接頭至碼頭接受設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4) 經油污水處理裝置處理后排出的油污可以進入焚燒爐焚燒,或通過通過通岸接頭至碼頭接受設施,在港口外可以排至接受船。
5) 油污水處理及排放:
a. 油污水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b. 在限制水域不處理排至接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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