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需告知全面信息和風險
為了避免出現“被精神病”的問題,避免既往非自愿住院治療的一些習慣做法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精神衛生法多條規定從精神障礙患者的“送”“診”“治”“出”四個關鍵環節全面保障了“自愿原則”。
但某精神專科醫院醫生的擔心具有一定普遍性:此前送診的患者入院多為親屬等要求、同意下住院治療,因為“相當一部分精神障礙患者并不認為自己存在問題”,如果*按照患者的意愿,會不會耽誤了治療?實施治療的前提是患者知情、同意,如果患者本身沒有這個能力,他所同意的治療還是合適的治療嗎?
對此,參與立法的有關專家指出,在臨床實踐中,自知力缺乏或者不全的患者*可能有意愿住院。比如被害妄想的患者出于“躲避迫害”而愿意住院;言語性幻聽的患者希望醫生能夠“去除擾亂他的聲音”而愿意住院。有關專家指出,臨床實際操作中,應該遵照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指導性建議,首先“推定患者能自己做出決定,除非其他情況證實他不能”。
專家指出,在現實中,醫生要做的工作是用通俗的語言告知患者有關治療的全面信息,尤其是治療的必要性和利弊,必要時參與患者和監護人之間的溝通。如果經過反復溝通,患者仍然不同意,任何所謂“合適的治療”雖然具有專業上的正確性,但還是不能實施于自愿住院的患者。
一位精神專科醫院的醫生表示,精神衛生法實施之后,一旦出現醫生認為患者應該住院治療,但患者不同意的情況,他將詳細告知患者當前的病情、相關診療的建議以及存在的風險,在保障患者權益的同時,盡到醫生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