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噪聲污染屬于感覺公害,與人們的主觀感覺和生活狀態有關。
交通噪聲:主要指的是機動車輛、飛機、火車和輪船等交通工具在運行時發出的噪聲。這些噪聲的噪聲源是流動的,干擾范圍大。
工業噪聲:主要指工業生產勞動中產生的噪聲。主要來自機器和高速運轉設備。
建筑施工噪聲:主要指建筑施工現場產生的噪聲。在施工中要大量使用各種動力機械,要進行挖掘、打洞、攪拌,要頻繁地運輸材料和構件,從而產生大量噪聲。
社會生活噪聲:要指人們在商業交易、體育比賽、娛樂場所等各種社會活動中產生的喧鬧聲,以及收錄機、電視機、洗衣機等各種家電的嘈雜聲,這類噪聲一般在80分貝以下。
噪聲監測是對干擾人們學習、工作和生活的聲音及其聲源進行的監測活動。其中包括:城市各功能區噪聲監測、道路交通噪聲監測、區域環境噪聲監測和噪聲源監測等,常用的監測儀器有噪聲在線監測系統和噪聲檢測儀等。
環境噪聲監測依據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8部分:噪聲 》GBZ/T 189.8-2007
《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方法 第1部分:物理因素 》 GB/T 18204.1-2013
《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 HJ 707-2014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2233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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