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就是在一定的溫度和壓力條件下可以揮發為氣態的有機化合物。
VOC的定義分為二類,一類是普通意義上的VOC定義,只說明什么是揮發性有機物,或者是在什么條件下是揮發性有機物;另一類是環保意義上的定義,也就是說,是活潑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即會產生危害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非常明顯,從環保意義上說,揮發和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這兩點是十分重要的。不揮發或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就不構成危害。這也就是歐洲將溶劑按光化臭氧產生潛力來分類的原因。
我國目前VOCs檢測組分可以分為以下3個大類:
1:能夠造成環境污染,產生臭氧和霾相關的VOCs組份。這一類的VOCs組分可以和氮氧化物在光化學反應中產生臭氧以及PM2.5,直接造成環境污染,影響我們的空氣質量。對這類組分,學術界已經研究多年。主流觀點是采用美國EPA推出的PAMS臭氧前驅體,共有65種VOCs組分。(還有些擴充的TO14,TO-15等不再詳述)
2:主要是指可以導致形成癌癥(例如笨、二甲苯等苯系物)和對人體有毒性(如氯乙烯)的VOCs組分。這些組分是根據癌癥研究以及毒理學研究來確定的。可以視為一類特征因子。
:3:異味強烈的VOCs組分(如:甲硫醇、甲硫醚、二甲)。這些組分逸散到空氣中將造成人們強烈的不適,影響人民生活。這類組分在美國EPA和我國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中有所定義。可以視為另一類的特征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