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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囪航標燈更換要求
1.煙囪航標燈的設置應顯示出煙囪頂點和邊緣(即視高和視寬)
2.高度小于或等于45米的煙囪,可只在頂部設置一層航標燈。高度超過45米的煙囪應該設置多層航標燈,各層的間距不應大于45米,并盡可能相等。
3.煙囪頂部航標燈應該設置在煙囪頂端以下1.5~3米范圍內,高度超過150米的煙囪可設置在煙囪頂端以下7.5米范圍內。
4.煙囪航標燈的數量應其所在標高煙囪外直徑確定:
(1)外直徑小于或等于6米時,每層設置3個航標燈。
(2)外直徑超過6米,但不大于30米時,每層設置4個航標燈。
(3)外部直徑超過30米,每層設置6個障礙燈。
5.高度超過150米的煙囪頂層應采用高光強閃光航標燈,其間距控制在75~105米范圍內,在高光強閃光航標燈分層之間設置低.中光強航標燈。
6.高度低于150米的煙囪,也可采用高光強白色航標燈,采用高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后,可不必色標漆標志煙囪。
7.每層航標燈應設置維護平臺。
8.煙囪航標燈應滿足下列工作要求:
(1)所以航標燈應同時閃光,高光強航標燈應自動變光強,中光強航標燈應自動啟閉,所有航標燈應能自動監控,是其保證正常狀態。
(2)煙囪設置航標燈時,應考慮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從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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