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航行于內河水域的船舶,其生活污水不應隨意向水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應排至接設施或經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才能排往水域。
2. 經過處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應避開取水源
3. 經過處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應進行控制,不應頃刻排放,排放應在船舶航行中進行。
4. 航行于京杭運河的船舶的生活污水應貯存在船上,排放給接收設備,嚴禁將生活污水排往水域。
5. 餐飲躉船(餐飲供給船)的餐飲污水不應向水域排放,應排放至污水貯存艙(柜),由船/岸有關部門予以接收。
6. 內河客船的餐飲污水不應向水域排放,應貯存在專門的容器中,由船/岸有關部門予以接收。
7. 不在規定范圍內的小型船舶應盡可能采用簡易的收集設備和措施、避免將未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往水域。
船舶應視本船所配置生活污水系統情況,按照規定處置船舶生活污水,特別是排放位置,排放速率,船舶航行速度等要求,避免生活污水的排放不符合規定;生活污水處理設備
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應保持其生活污水系統運轉正常,避免因設備故障或操作失誤導致排放的生活污水超過相應的排放標準;船舶在中國管轄海域處置船舶生活污水,應做好相應的記錄。
分散型污水的處理技術可以基本概括為傳統的土地處理系統以及其他替代系統。替代系統包括常規的好氧處理系統與厭氧處理系統,例如懸浮態生長和固定膜好氧處理系統、序批式反應器、升流式厭氧流化床等。生活污水處理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