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洛陽水之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技術文章>>逐步*“生態補償”的制度空白
在我國,礦藏、水流、土地等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受到損害,現有制度中具體索賠主體的缺位,導致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困境。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對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作出全面規劃和部署。*試點的7省市,結合當地工作實際分別制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制定了具體負責部門或機構,細化適用范圍,進一步明確磋商制度、訴訟規則、損害鑒定評估、資金管理、執行與監督等具體磋商。
7省市的實施方案經過環保技術審核后,報*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將由各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陸續發布實施。7省市試點將為2018年在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和相關立法提供實踐經驗。
泉州《方案》提出,2017年選擇晉江市、惠安縣、永春縣三地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到2018年,在全市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并與國家、省制度相銜接。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補償制度,需要從立法上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索賠途徑、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管理規范、損害賠償資金等基本問題,但目前立法條件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為下一步立法積累經驗。
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國家并沒有統一規定,對賠償資金的使用和環境修復費用的支付產生一定的阻礙。除了山東明確提出資金管理辦法,其他省份有關資金的賠付階段尚處于探索階段,并未出臺正式的相關管理辦法。
據了解,云南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制度研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擴寬基金融資渠道,探索企業或行業環境損害責任信托基金制度、環境修復類債券等綠色金融手段。
在《生態環境損害補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充分考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特別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設計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要求試點地方根據責任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實行分期賠付等方式。即讓受損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和賠付,又督促企業轉型升級,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截至目前,云南已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對分期賠付、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進行了規定,并明確要建立生態環境修復評估機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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