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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潤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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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防爆頭燈企業標準

閱讀:1549發布時間: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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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下列標準的要求進行編制的:

GB 3836.1-2010《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GB 3836.4-2010《爆炸性環境 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GB 7000.1-2007 《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

本標準編寫格式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規定編寫。

本標準由溫州潤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溫州潤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技術開發部起草。

本標準由溫州潤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技術開發部負責解釋。

本標準2017年03月發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進勇RG-IW5130 微型防爆頭燈

 

本標準規定了RG-IW5130微型防爆頭燈(以下簡稱防爆頭燈)的產品分類、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防爆頭燈的設計、制造與檢驗。

防爆頭燈適用于1區、2區 ⅡA、ⅡB、ⅡC類,T1~T4組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廣泛用于網電、油田、化工、消防、鐵路、*等行業作為移動照明之用。

 

GB 3836.1—2010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GB 3836.4—2010 《爆炸性環境  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GB 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7000.1—2007  燈具一般要求與試驗

GB 14048.1—2006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1部分:總則

GB/T 2423.33-200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Kca:高濃度二氧化硫試驗

QB/T 1553—1992  燈具瓦楞紙箱包裝技術條件

 

功率

設計序號

防爆頭燈

公司簡碼

3.2 技術參數

1)       防爆標志:Ex ib ⅡC T4 Gb; 

2)       防護等級:IP65;

3)       基本參數見表1:

表1  

序號

參數名稱

3W數值

單位

1

額定電壓

3.7

V

2

額定容量

1.7

Ah

3

燈泡

電流

300

600

mA

光通量

300

lm

平均使用壽命

≥10萬

h

      

表1(續)

序號

參數名稱

3W數值

單位

4

連續放電時間

照明

≥11

≥5.5

h

頻閃光

≥10

5

充電時間(電池耗盡后)

≤6

h

6

電池使用壽命

≥1000

次循環

7

外型尺寸

80

mm

63

58

8

重量

0.11

kg

       

{C}4 {C}技術要求

防爆頭燈應按規定程序,按照由國家認可的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審批合格的圖樣和文件制造,并取得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后方可生產。

4.1 防爆頭燈在下列條件下應可靠工作:

1)       海拔不超過2000m;

2)       運行環境溫度為-20℃~+40℃;

3)       周圍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5%(25℃時);

4)       ⅡA、ⅡB、ⅡC類,T1~T4溫度組別,爆炸性氣體環境中1區、2區場所;

5)       污染等級:3級;

6)       安裝類別:Ⅱ。

4.2 結構要求

4.2.1 結構組成

防爆頭燈主要由殼體部分、光源部分和電氣控制部分組成。

4.2.2 材質要求

4.2.2.1外殼材質

防爆頭燈的外殼主體部分材質采用PC制成,應符合GB 3836.1第7.1.2章。

4.2.2.2非金屬材料外殼表面的靜電電荷

防爆頭燈的非金屬材料外殼表面的靜電電荷應符合GB 3836.1第7.4條的規定,其表面絕緣電阻不大于109Ω。

4.2.3 襯墊保持

防爆頭燈的襯墊應符合GB 3836.1第6.5條的規定,在安裝或維護時,襯墊應粘附或固定到配合面之上。

4.2.4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防爆頭燈腔內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GB 7000.1第11章規定和GB 3836.4第6.3章的要求。

4.2.5 印制電路板上的印制線

防爆頭燈的印制線應符合GB 3836.4第5.6.4條的要求。

4.2.6 限流電阻

防爆頭燈的限流電阻應符合GB 3836.4第7.1條和8.4條的要求。

4.2.7 配線、印制電路板印制線和連接

防爆頭燈的配線、印制電路板印制線和連接應符合GB 3836.4第8.7條的要求。

4.2.8 元件的保護

對電池組件進行整體的保護,防止其對影響本質安全性能進行檢修或替換。

4.2.9 防爆標志、銘牌和警告牌

防爆頭燈應在主體部分的明顯地方設置防爆標志;

防爆頭燈應裝設符合GB 3836.1第29章和GB 3836.4第12章規定的銘牌;

防爆頭燈應設置 “請勿在危險場所充電和檢修”的字樣或警告牌,且應清晰耐久。

4.3 性能要求

4.3.1 內裝元件的性能

防爆頭燈內裝元件的技術特性除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各自產品標準的有關規定。

4.3.2 點燃符合性要求

防爆頭燈應能承受GB 3836.4第5章的相關規定的條件下不能引起點燃。

4.3.3 電池要求

防爆頭燈用電池應符合GB 3836.1第23章和GB 3836.4第7.4章的相關規定。

4.3.4 抗沖擊性能

防爆頭燈的外殼應能承受GB 3836.1第26.4.2條的沖擊試驗,沖擊高度分別為0.4m。

4.3.5 抗跌落性能

防爆頭燈的外殼應能承受GB 3836.1第26.4.3條的跌落試驗。

4.3.6 zui高表面溫度

防爆頭燈應能承受GB 3836.1 第26.5.1條規定的溫度測定試驗,zui高表面溫度不高于80℃。

4.3.7 放電性能

防爆頭燈的外殼應能承受GB 3836.1第26.14條規定的起電試驗。

4.3.8 溫升

防爆頭燈應能承受GB 14048.1第8.3.3.3條規定的溫升試驗。

4.3.9 燈具耐久性和熱性能

防爆頭燈應能承受GB 7000.1第12章規定的耐久性試驗和熱試驗。

4.3.10 絕緣電阻

防爆頭燈應能承受GB 7000.1第10.2.1條規定的絕緣電阻試驗

4.3.11 介電強度

防爆頭燈應能承受500V的介電強度試驗,歷時1min而無絕緣擊穿,無閃絡等現象;應符合GB 3836.4第6.3.12條規定的介電強度試驗。

4.3.12 外殼防護性能

防爆頭燈應能承受GB 4208規定的外殼防護等級試驗。

4.3.13 耐腐蝕性能

防爆頭燈應能承受GB/T 2423.33規定的腐蝕試驗。

{C}5 {C}試驗方法

5.1 火花點燃試驗

按GB 3836.4第10.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2 電池試驗

按GB 3836.4第10.5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3 沖擊試驗

按GB 3836.1第26.4.2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4 跌落試驗

按GB 3836.1第26.4.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5 zui高表面溫度

按GB 3836.1第26.5.1條和GB 3836.4第10.2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6 起電試驗

按GB 3836.1第26.14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7 溫升試驗

按GB/T 14048.1第8.3.3.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8 耐久性試驗和熱試驗

按GB 7000.1第12章的有關規定進行。

5.9 絕緣電阻試驗

按GB 7000.1第10.2.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10 介電強度試驗

按GB3836.4第10.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11 外殼防護等級試驗

按GB 4208相關條款的有關規定進行。

5.12 腐蝕試驗

按GB/T 2423.33的有關規定進行。

{C}6 檢驗規則

防爆頭燈的檢驗分型式試驗和出廠檢驗。

6.1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定型的防爆頭燈結構及性能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1.1 試驗時機

防爆頭燈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C}——     {C}新試制的產品;

{C}——     當防爆頭燈的結構、工藝或材料有更改,且這些更改可能影響其性能時;

{C}——     不經常生產的產品,已相隔三年以上再次生產時;

{C}——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提出進行型式試驗要求時;

{C}——     正常生產的產品每隔五年進行一次。

6.1.2 試驗樣品及判定準則

用作型式試驗的防爆頭燈,必須是結構、制造、材料等符合設計要求的正式試制樣品。型式試驗的所有試驗項目都能通過和承受試驗的被試樣品都合格,才能認為該防爆頭燈的型式試驗合格,否則必須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甚至改進設計、工藝、工裝等重新進行,直至型式試驗合格。

6.1.3 型式試驗項目:

1)       外觀與材料檢驗;

2)       火花點燃試驗;

3)       電池試驗;

4)       沖擊試驗;

5)       跌落試驗;

6)       zui高表面溫度試驗;

7)       起電試驗;

8)       溫升試驗;

9)       耐久性試驗和熱試驗;

10)    絕緣電阻試驗;

11)    介電強度試驗;

12)    外殼防護等級試驗;

13)    腐蝕試驗。

6.2 出廠檢驗

6.2.1 防爆頭燈出廠檢驗應逐臺檢驗,所有項目全部合格方能出廠,并附產品合格證。

6.2.2 出廠檢驗項目見表2。

表2  

檢驗項目

技術要求條款號

檢驗設備及方法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檢查

4.2.4

目測、游標卡尺

絕緣電阻

4.3.10

兆歐表

介電強度

4.3.11

耐壓試驗儀

標志檢查

4.2.9

目測

通電試驗

 

循環開燈一次

{C}7 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7.1 標志

7.1.1 每臺防爆頭燈應在主體部分的明顯地方設置防爆標志。

7.1.2 每臺出廠的防爆頭燈應在外殼的明顯處設有銘牌,銘牌中應標明以下內容:

1)       產品型號和名稱;

2)       額定工作電壓和額定電流;

3)       防爆標志;

4)       防爆合格證號;

5)       檢驗單位標志;

6)       制造廠名;

7)       出廠日期或生產編號。

7.2 包裝

防爆頭燈的包裝應符合QB/T 1553的規定。

7.2.1 防爆頭燈出廠時應予裝箱,以防止運輸過程遭受損壞,并有防潮、防塵措施。

7.2.2 防爆頭燈的包裝要適合于陸路、水路運輸的要求。

7.2.3 包裝箱外壁應有明顯、耐久的文字標志,其內容應包括:

1)       制造廠名稱或商標;

2)       收貨單位名稱及地址;

3)       產品型號及名稱;

4)       產品數量;

5)       包裝箱的尺寸“長×寬×高”及毛重;

6)       “向上”、“怕濕”、“小心輕放”等文字或符號。

7.2.4 隨同產品供應的文件有:

1)       產品合格證;

2)       產品使用說明書。

7.3 運輸

防爆頭燈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

7.4 儲存

7.4.1 防爆頭燈應存放在空氣流通、無滴水和液體侵襲,溫度-25℃~+50℃,相對濕度不大于90%的倉庫中。

7.4.2 在存放防爆頭燈的周圍環境中,不應含有破壞金屬和絕緣材質的腐蝕性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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