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錫、銻、汞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錫、銻、汞采選及冶煉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錫、銻、汞采選及冶煉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錫、銻、汞采選及冶煉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工業污水處理設備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新建企業自2014年3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3、檸檬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了加強對檸檬酸工業企業廢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規范檸檬酸工業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修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檸檬酸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檸檬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430-2004)廢止。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