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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讀修訂背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安全生產形勢的變化,客觀上對職業衛生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將近年來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職業衛生監管經驗和做法轉化為規章條文予以固定,從而更加規范全國的職業衛生監管工作
法規解讀修訂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安全生產形勢的變化,客觀上對職業衛生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將近年來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職業衛生監管經驗和做法轉化為規章條文予以固定,從而更加規范全國的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特別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重新明確了安全監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責,確立了安全監管總局在預防環節依法實施監管的主體地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在很多方面已經不能適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和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有必要對其適用范圍、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相應調整和修訂。
重點內容新《規定》在保留《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體框架結構不變的情況下,按照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的內容,細化了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責任,理清了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業衛生監管法定職責、主要內容和相關措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體責任。 新《規定》從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與人員的設置、規章制度建設、作業環境管理、勞動者管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材料和設備管理等方面,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主體責任進行了細化規定。
關鍵詞: 機構與人員設置
1.完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與人員的設置。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關鍵詞:規章制度建設,新增加,罰款上限,10萬元
2.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建設。在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需要制定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實施方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中新增加了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未按照新《規定》完善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建設的,安全監管部門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罰款,依據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罰款上限由原來的2萬元上調至10萬元。
關鍵詞:作業環境管理,基本要求
3.加強用人單位作業環境管理。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除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外,還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此外,新《規定》將“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基本要求之中。
關鍵詞:檔案資料,12項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資料。完善的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既可以為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提供必要的依據,也方便了安全監管部門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管。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如下12項職業衛生檔案資料:●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癥、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其他職業衛生管理有關資料或者文件。
關鍵詞:工作場所,檢測,評價
5.加強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規定,新《規定》要求: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同時,對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或者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要求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用人單位在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提示:至少每年1次檢測,危害嚴重的每3年1次現狀評價,初次申請、申請換證、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要及時進行現狀評價。
關鍵詞:職業健康監護,檢查,檔案
6.嚴格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同時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若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提示: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費用,建立檔案并妥善保存,為診斷鑒定提供資料。
關鍵詞:警示告知 公告欄 警示標識 高毒物品告知卡
7.完善職業衛生警示告知制度。新《規定》規定用人單位除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簽訂勞動合同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外,還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在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 203)的規定,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關鍵詞: 崗前培訓 在崗定期培訓
8.加強職業健康培訓工作。根據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新《規定》著重強調了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若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或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明確安全監管部門職業衛生監管職責
根據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責分工,新《規定》對安全監管部門職業衛生監管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
關鍵詞:監督檢查,內容
1.增加了安全監管部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情況和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情況等。
關鍵詞:制度建設,監督管理
2.增加了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制度建設與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認定與管理,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統計與分析等。
關鍵詞:監督檢查職責 措施
3.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采取的措施進行了補充完善。安全監管部門有權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關鍵詞:協助配合,診斷鑒定
4.明確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提供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督促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資料;根據相關部門機構的申請,組織現場調查,及時反饋調查結果資料;若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在30日內對異議作出判定;若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在30日內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
關于煤礦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問題
關鍵詞:煤礦職業衛生,依照本規定執行
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雖然沒有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煤礦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作出專門規定。但是,根據國辦印發的的“三定"規定:煤礦承擔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煤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煤礦職業衛生情況,組織查處煤礦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據此,有關煤礦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職責,新《規定》規定:煤礦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工作,依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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