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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品或標準品不得混用
點擊次數:298 發布時間:2012-7-30
對照品或標準品不得混用
上海科興是一家專業經營生物、儀器、試劑、耗材的公司,在廣大用戶的幫助和支持下,經過不懈的努力,已成為國內生命科學領域產品的主要供應商之一,代理許多*水平的高科技產品,包括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免疫學、診斷等多個研究及應用領域。
對照品或標準品混用,即將對照品或標準品用于不是其標定方法的含量測定,是藥品檢驗中經常出現但未引起重視的一個問題[3]。盡管同一批對照品不同標定方法的含量有很好的相關性,但并不*相同,有時差別會很大。如英國Glaxo公司提供的*酯對照品,HPLC標定為96.9%,供含量測定用;UV為98.8%,供溶出度測定。雖然中國藥典凡例明確規定衛生部所發對照品僅用于正文中所規定的分析方法。但由于:
(1)衛生部提供的對照品使用說明書不夠詳盡,大多無對照品質量要求及標定方法;
(2)對對照品或標準品的正確使用缺乏認識;
(3)日常科研中極難找到相應的對照品;
(4)中國藥典正文中也常存在對照品混用的問題,如常將含量測定用的標準品或對照品用于溶出度檢查,而含量測定方法與溶出度分析方法又不同,故極易引起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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