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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云帆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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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967發布時間:2014-11-12
2015年元月1日即將正式實施的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簡稱新法)根據當前環境保護工作存在的現實問題、產生的原因,在現行《環保法》的基礎上,就*門加強環境管理,提高*人員的*能力和違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中國城市低碳經濟網它將成為*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的基本準則。
新法指出,環境保護工作不僅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一個部門的職責,各級政府的其他相關部門也必須承擔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責任。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來講,其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基本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其中,國家環保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對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編制全國的環境保護規劃,縣級(含)以上*門會同其有關部門,按照上級環保部門和同級政府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主要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有機銜接。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第十三條)。
2、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也稱區域開發利用環境規劃)是指將環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觀經濟決策系統的前端,通過對環境資源狀況和承載能力的分析,對各類重大開發、生產力布局、資源配置等提出較為合理的戰略安排,有效設定某一個區域的環境容量,限定區域內的排污總量,從而達到在開發建設活動源頭預防環境問題發生的目的。現行法律對于沒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而擅自組織實施的行為沒有明確禁止,而新法則明確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第十九條)。
3、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對人為污染源排入環境的污染物的濃度、總量作出限制性規定,包括氣態、液態、固態和物理性污染物(如噪聲、光污染)等排放標準。有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兩類。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國家制定的綜合性的或者行業性的通用排放標準,由國家環保部制定、頒布和廢止。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域內污染物的狀況和環境承載能力,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在正式實施或廢止前,“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4、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五官”。通過對環境各要素的經常性監測和對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污染物情況的監督性監測,為管理決策者提供科學依據,為環境*者提供法律證據,為環境科研者提供翔實素材,為公眾提供真實信息的基礎性工作。
5、環境*監察工作
環境*監察也稱為環境行政*監察,是地方各級政府*門的一項核心工作。是由環境行政主體及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依法對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否遵守與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環境行政決定進行監督檢查。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6、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環境信息包括環保部門在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過程中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即政府環境信息和企業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行為和有關環境信息,即企業環境信息。近年來社會公眾對生存的環境質量和環境保護工作越來越關注,新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公眾依法獲取環境信息、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環境保護三項具體的環境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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