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環境調查機構供應包含三個不同但又逐級遞進的階段。場地環境評價是否需要從一個階段進入到下一個階段,主要取決于場地污染狀況和以及相關方的要求。
場地環境調查機構供應場地環境評價的三個階段為:
階段——場地環境的污染識別;
第二階段——場地環境是否污染的確認--采樣與分析;
第三階段——場地環境污染風險評估與治理措施。
目的主要是識別場地環境污染的潛在可能。*階段場地環境評價主要通過會談、場地訪問,對過去和現在場地使用情況、特別是污染活動的有關信息進行收集與分析,來識別和判斷場地環境污染的可能性。如果*階段評價結果顯示該場地可能已受污染,那么在第二階段評價中將在疑似污染的地塊進行采樣分析,以確認場地是否存在污染。一旦確定場地已經受到污染,則將在第三階段全面、詳細評價污染程度及污染范圍,并提出治理目標和推薦治理方案,場地環境評價編制程序見圖1-1。
圖1-1 編制流程
場地環境調查機構供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
《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09年)
《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04〕47號)
《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2005〕27號)
《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環發〔2008〕48號)
《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