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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亞圣瀾凈水科技有限公司
閱讀:231發布時間:2014-12-22
凈水器走進千家萬戶,已經成為大眾化產品。可是,面對名目繁多、概念復雜、品牌云集的凈水器市場,消費者大多霧里看花,無所適從。
如何確保消費者能買來放心產品,把好產品質量這個關,科學、公正、客觀地產品質量檢測顯得尤為關鍵。18日,筆者就業內外對凈水器產品質量檢測普遍存在的幾大誤區采訪了凈水行業*專家顧久傳。
誤區一:凈水器沒有國家標準?
顧久傳:凈水器不僅有國家標準,還有行業標準,總計有幾十項之多。其中國家標準有:GB/T30306-2013《家用和類似用途飲用水處理內芯通用要求》、GB/T30307-2013《家用和類似用途飲用水處理裝置通用要求》和GB/T19249—2003《反滲透水處理設備》。
行業標準有:飲水機凈水器、家用和類似用途超濾凈水機、家用和類似用途反滲透凈水機、《家用和類似用途凈水機維修維護服務規范》、《家用和類似用途連續式凈水機安裝規范》、《家用和類似用途式凈水器》、《家用和類似用途前置過濾器》、《家用和類似用途反滲透凈水機、納濾凈水機加壓泵》、《家用和類似用途軟水機》。
還有一些新的國家和行業標準正在編制和審核中。
誤區二:凈水器不得檢出有微生物?
顧久傳:微生物中有的對人體有益,如乳酸菌、雙岐桿菌,這只是極少數;有的對人體有害,如傷寒菌、霍亂菌等致病菌,也是極少數;絕大多數微生物對人體是既無益又無害,因此只要控制致病菌,不需要也不可能把整個“微生物"列入不得檢出物。《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規定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三項為不得檢出,菌落總數為限制100。
誤區三:凈水器出水水質和自來水標準差不多?
顧久傳:衛生部就凈水器出水水質而言,并非執行的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而是比這個標準還要嚴格的一些具體標準。比如:對反滲透凈水機來說,執行的是《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反滲透處理裝置》;對納濾凈水機來說,執行的是《飲用凈水水質標準》;對除反滲透和納濾凈水機外的其他凈水器來說,執行的是《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般水質處理器》。
誤區四:只對出水水質負責,并不對整機安全負責?
顧久傳:衛生部門并非只檢測凈水器出水水質,而是要做衛生安全試驗(浸泡試驗)、總體性能試驗(含加標試驗),這樣,就可以保證對整機衛生安全負責。
我國衛生部門對凈水器衛生安全的檢測及評審要求,基本上是與接軌的,基本上與*進標準如NSF標準和認證接軌的。
誤區五:送檢產品和批量產品并不一致。
衛生部就凈水器申領衛生批件有一整套嚴格的操作規范。產品資料申報后,衛生部門要到生產廠進行現場審核,檢查生產條件五因素,是否符合衛生部要求,如合格后,再在現場(工廠生產線或倉庫)抽查封樣,廠家要把貼上封條的樣機送檢,才有效;如送的樣機不是衛生部門封樣的,只能是廠家自已調查了解產品質量用,并不能作為正規送檢,不能用來申領衛生批件。所以只有衛生部門封樣檢驗的檢測數據才有效。
另外,顧久傳認為,凈水器不管是衛生部檢測還是家電、質監部門等部門檢測都應該遵循雙盲和可復制原則。
雙盲原則:即采樣人員和實驗人員分開。采樣人員采樣后把樣品進行編號,交實驗人員做試驗。在整個采樣試驗過程中,實驗人員不知道檢測的是誰家的產品,采樣人員不知道某家的產品檢測結果合格不合格。采樣人員和實驗人員在結果公開前都不知道誰的樣品合格或不合格(或者*后),既防止了舞弊,又避免了可能產生的權力尋租。
可復制原則:不管在什么部門做,只要是在相同的條件下進行同樣的實驗,其結果也應當是一致的。在2009年,衛生部檢測出11種進口凈水器產品不合格,當國外企業有質疑,甚至興師動眾上門“談判"時,衛生部門把采樣和檢測程序以及二家疾控中心的檢測數據擺在桌面上,外商也不得不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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