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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布了水污染防治項目審計結果,其中反映有9個省納入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劃的1684個水污染防治項目未得到財政資金支持,占規劃項目數的44%,有7個省獲得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補助的2135個項目不屬于規劃實施范圍,相當于規劃安排這7個省項目數的63%。這看似是一個預算分配的問題,其實折射出一個多年未解決的問題:水污染防治規劃如何真正落地?
從法律角度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地位非常高。但如果沒有各相關部門的真正重視,“一張藍圖”便無法繪制到底了。
從規劃期間看,目前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一般與國民經濟規劃期間一致,只有5年期限。但環保問題的解決需要一個*過程。從規劃內容看,目前我們的規劃不單單是一個專業規劃,由于其中涉及了水污染防治項目,納入規劃的項目獲得*資金支持的可能性就大一些,這造成了規劃的重點放在了建設項目的數量分布方面,很多過細、過散的項目也納入了規劃,使得規劃統領、抓總的作用被弱化,規劃的科學性、針對性有待提高。
規劃的執行缺乏合力和中期調整機制。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及監督實施一般由環保部門負責,相關資金安排由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負責。由于部門間協調、溝通不充分,出現了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未納入規劃,納入規劃的項目得不到財政資金支持的情況。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分配沒有*依據規劃確定的重點和方向,*以來形成的“管資金不管專業、管專業不管資金”的局面,使得資金管理部門與業務部門沒有真正做到協調、協同。此外,規劃在執行過程中還缺乏動態調整機制,應該有中期評估制度,要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規劃目標或規劃項目。
建議有關部門應結合“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突出規劃的統領、抓總作用,重點聚焦宏觀性目標、措施,加強與國土空間、水功能區劃等其他規劃相銜接;專項資金分配的方向和重點要與“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規劃等相銜接。同時,應引入公眾參與機制,規劃制定應征求公眾意見,規劃執行應讓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并對規劃執行進行中期評估,建立健全規劃執行的動態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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