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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東省高院了解到,經省編辦批復,2016年1月,該院原立案二庭正式更名為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審理環境合同、侵權糾紛以及高度危險責任糾紛等其他民事案件。據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介紹,今后全省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標的較大的跨區域民事私益訴訟一審案件將由廣州、清遠、茂名、潮州四個中級*集中管轄。
據統計,近三年來,廣東*共受理環境資源類民事案件4355宗、刑事案件2032宗、行政案件(包括非訴執行案件)4109宗,共計10496宗。全省每年新收案件3300宗左右,雖然在各類訴訟案件中比重較小,但從全國此類案件收案情況看,已算“大戶”。隨著新環保法的實施和zui高*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環境侵權糾紛等司法解釋的出臺,預計今后環境資源類案件將有明顯增長。
廣東省高院副院長譚玲表示,環境資源案件具有專業性、公益性、依職權性等特點,技術要求高,審理難度大,推行專業性建設有利于破解審理難題。環境資源審判庭的設立,是廣東*推進審判專業化改革的又一舉措,將為廣東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廣東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施適介紹,根據zui高*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審案件原則上應由中級以上人民*管轄。中級人民*也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報請人民*批準后,通過一案一指的方式裁定交給基層人民*審理。環境民事私益訴訟的級別管轄規定則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另據了解,為遵循專業性、前瞻性和便利性的原則,全省今后將由廣州、清遠、茂名、潮州四個中級*,集中管轄珠三角(含河源)、粵北(韶關、云浮、清遠)、粵西(湛江、陽江、茂名)、粵東(汕頭、汕尾、揭陽、梅州、潮州)四個生態區域板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標的較大的跨區域民事私益訴訟一審案件,并由各自的四個基層*,集中管轄上述四個生態區域板塊標的較小的跨區域環境類民事糾紛。海水、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糾紛則由廣州海事*集中管轄。考慮到訴訟的便利性等因素,資源類糾紛則不采用集中管轄的方式,按照民事訴訟法一般民事案件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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