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無人賠償將成為歷史。環保部今天通報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由中共*辦公廳、*正式印發。
根據方案,2015-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試點工作;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到2020年,力爭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透露,根據方案規定,違法排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主體,而省級人民政府為賠償權利人。
破解企業污染政府買單困局
由于目前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技術支撐薄弱、社會化資金分擔機制未建立等諸多問題,導致生態環境損害得不到足額賠償,生態環境得不到及時修復,需要盡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而此次出臺的方案,有望彌補法律上的不足。
據環保部介紹,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同時,也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困局。
方案規定,違法排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須對生態環境破壞進行賠償。也就是說,違法排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主體,而經**的省級人民政府為賠償權利人。也就是說,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提起和主張賠償。
據了解,方案適用于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導致的生態環境要素及功能的損害,即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以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分別適用侵權責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適用于方案。
王金南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必要合理的污染清除費用、環境修復費用、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功能的*性損害四個主要方面。
不會出現企業賠不起問題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和環保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此次方案又提出,政府可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對于兩者之間是否會產生矛盾的問題,環保部表示,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和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兩者并不沖突,政府側重于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損害提起索賠。
環保部稱,兩者的關系和銜接還需要在試點過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巨大,對于企業是否有能力承擔問題,環保部透露,在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已經充分考慮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特別是企業的承受能力問題。因此,方案設計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要求試點地方根據責任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對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是否能適應賠償需求,環保部介紹,我國環境鑒定評估能力目前已初步形成,從2011年起,環保部相繼在山東、江蘇、重慶等10個地方開展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試點。同時,可為行政和司法提供鑒定評估報告的機構也不缺少。據介紹,2014年,環保部向社會公開*了*批12家具備為環境管理和司法提供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
磋商程序提供損害救濟新途徑
方案在現有的環境民事訴訟之外,還創設了“磋商”這種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新途徑。
據王金南介紹,根據方案,賠償權利人在知悉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應當通過調查、評估等方式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已經發生且達到需要賠償的程度,同時,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
“在具有明確賠償義務人的情況下,啟動與賠償義務人的磋商程序。”王金南說,磋商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查評估內容以及修復啟動時間期限的確定。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優先采用修復方式,在修復不能的情況下適用金錢賠償責任。磋商過程中的關鍵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邀請專家和公眾參與。
王金南指出,因為在磋商的法律關系中,賠償權利人不再是命令式治理生態環境損害,而是作為生態環境的代表者,參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的確定。他說,這種方式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也是歐美發達國家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普遍采用的一種做法。
磋商不成可啟動賠償訴訟程序
在磋商不成的情況下,方案還賦予了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王金南認為,這是對現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有益補充。
根據方案,當生態環境受到侵害時,政府有義務為保護公共環境利益不受損害進行索賠。為此,方案授予了試點地方省級人民政府損害索賠權。
王金南指出,雖然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是政府部門對違法企事業單位的行政處罰方式,但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并行不悖。
他認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需要從立法上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索賠途徑、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管理規范、損害賠償資金等基本問題。
為此,王金南建議,要細化賠償權利人開展的磋商和訴訟工作程序。建議試點地方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原告、訴訟請求、訴訟標的等方面的特點,研究符合實際需要的特殊程序,并探索特殊程序與民事訴訟法一般程序之間的銜接規則。
王金南強調,要強化損害賠償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修復方案制定與修復執行等賠償過程中,強化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同時,還要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積極推進企業環境損害賠償基金與環境修復保證金制度。
附: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全文
*央、*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為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現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通過試點逐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2015年至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從2018年開始,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省份的確定另行按程序報批。
二、試點原則
——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國情與地方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對法律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未經磋商或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
三、適用范圍
本試點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試點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的。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試點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
四、試點內容
(一)明確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試點地方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范圍的建議。鼓勵試點地方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試點地方可根據需要擴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范圍,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三)明確賠償權利人。試點地方省級政府經**后,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試點地方省級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鑒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序、管轄劃分、信息公開等工作規定,明確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開展索賠工作的職責分工。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試點地方政府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
(四)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賠償權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五)完善賠償訴訟規則。試點地方*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托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試點地方*要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可根據試點情況,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建議。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六)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賠償權利人對磋商或訴訟后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七)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試點地方要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推動組建符合條件的專業評估隊伍,盡快形成評估能力。研究制定鑒定評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并做好與司法程序的銜接。為磋商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等的相關規定規范。
(八)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試點地方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試點地方省級政府要加強統一*,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小組,制定試點實施意見,細化分工,落實責任,并于每年8月底向*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要會同相關部門于2017年年底前對試點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認真總結試點實踐經驗,及時提出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建議,向*報告。
(二)加強業務指導。*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業務工作。zui高人民*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zui高*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對試點地方環境健康問題開展或指導地方開展調查研究。
(三)加快技術體系建設。國家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負責制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框架和技術總綱;會同相關部門出臺或修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專項技術規范;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服務于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數據平臺。相關部門針對基線確定、因果關系判定、損害數額量化等損害鑒定關鍵環節,組織加強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究。
(四)加大經費和政策保障。試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發展改革、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調查與修復等相關項目時,對試點地方優先考慮、予以傾斜,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
(五)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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