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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海凈水材料有限公司將一直嚴格遵守環保法。當下,公眾有一種質疑,為何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但環境質量卻每況愈下?筆者以為,如此二元悖論背后隱含的是政府部門責任的缺失。
新環保法明確了8種負責人應辭職的行為,其中就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正是這“山大”壓力使得環保機關從以前的消極被動、無所作為走向積極主動、大展拳腳。嚴格、明確的法律規定阻斷了公權力與排污者之間的利益共謀鏈條,對公權力的尋租*、玩忽職守和排污者的經濟訴求形成制約。
環保機關固然可以依循環保法的硬性規定亮出長劍,但如果違法成本依舊大于守法成本,污染者權衡利弊得失,仍會選擇繼續排污。過去,環保部門只能對排污企業一次性zui多處以10萬元罰款。新環保法的按日計罰意味著只要被要求關停的排污企業依舊我行我素,環保機關每天都可以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按日計罰提高了污染企業的環境違法成本,較好抑制了污染行為的再度發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威懾著潛在的環境違法者,不失為一個有效的處罰手段。但是為減少尋租空間,有必要明確違法行為改正的期限、條件,未改正的起始日、暫停日及停止日的具體起算點等。
環境是典型的公共產品,在現代治理理念下,多元共治雖是走出市場和政府雙重失靈的有效路徑,但不可否認,環境保護仍是作為公共部門的政府的主要職責,正所謂“環保靠政府”,但良好的制度是政府順利開展環境保護監管工作的基礎和條件。由于環保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因此,要求“關停”高速的決定zui終還需“依法申請人民*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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