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一般規定
*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的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
第二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且不應低于B2級。
第三條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除執行本暫行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墻體
第四條 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其中,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三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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