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種環境管理手段的運用必然會涉及到彼此沖突的多方利益,一方得益可能意味著另一方利益的損失,這種矛盾會影響到經濟政策的落實。為了避免出現執行不到位、落實效果不佳的情況,各地運用經濟手段進行環境保護,各地應區別對待,同時應有針對性的制定相應的制度,確保其產生zui大效益。
運用經濟手段進行環境保護,應根據省情有針對性進行,不能夠急于求成,要穩步推進,要做好下列幾方面的工作:
1、建立環境稅費制度,對環境友好和不友好的產品實行差別稅費,鼓勵對友好產品的利用和對環境不友好的產品的淘汰。
2、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從治理政策向預防政策的轉移,可以對諸如PET塑料瓶、金屬罐等產品的消費實行押金—退款制度。
3、建立排污權制度。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實施總量控制,排污權允許在市場上買入和賣出,排污權交易將有利于降低企業治理污染的成本,促進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
4、建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按照“受益者補償”原則,實行受益地區、受益者向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地區提供經濟補償的辦法,逐步建立異地環境保守補償機制;按照“利用者補償”原則,向資源開發利用者收取相應的資源和生態環境補償費,
5、逐步實行環境資源市場化。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形式,改變過去無償使用資源并將環境成本轉嫁給社會的做法,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原則,向資源收取生態保護和治理保證金,根據對生態的保護和恢復情況是否退還保證金,以增強對治理并恢復生態環境的約束力。
在市場經濟的社會,環境立法的趨勢似乎不僅僅在行政方面,同時根協調發展原則與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經濟手段的介入環境立法,是環境立法的趨勢。對于社會,可持續的發展和資源的利用是這種經濟手段介入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