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并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核心內容是: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東莞環評相關人士介紹從目前來看,除了zui后一項外,其他3項要求的執行情況均差強人意。
1、對于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目前很大程度上仍是形式大于內容。在污染影響預測方面,由于模式和參數選擇的差異,結果往往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環評單位也會選擇有利于環評文件審查通過的結果。對于生態影響,由于預測方法一直偏學術化,且缺乏實用性標準,迄今很難作為決策依據。對于累積影響評價、人體健康影響評價、地下水影響評價等,受理論方法、數據資料等因素的制約,更是難以得出科學結論。
2、對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普遍存在嚴肅性不足的問題,大多只簡單追求滿足國家環保政策和標準。例如,為了達到新建煤礦礦井水利用率不低于75%的要求,一些云貴山區的煤礦環評報告不顧自然條件制約,提出將礦井水通過幾公里的管道長距離輸送到異地進行利用的對策措施。這往往缺乏深入的技術可行性論證。再如,西北地區的煤化工項目由于缺乏納污水體,常常提出廢水*的建議,但基本上沒有一個項目開展過嚴密的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環保措施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不足,是建設項目批建不符和環保“三同時”執行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3、對于環境經濟損益分析,基本上是形同虛設。從理論上講,將建設項目可能帶來的正負環境效益貨幣化,然后納入成本—收益核算,是評估擬建項目綜合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決定項目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的核心依據。但從目前來看,由于一些地區管理部門重視不足、環評技術力量薄弱等原因,《環境影響評價法》提出的這一要求基本上沒有得到認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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