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莞市唐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技術文章>>我國現行環境監管法治建設存在那些問題?
環境監管法治建設相對滯后,法治水平較低。現行環境監管法治建設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中國的環境法把環境監管和環境行政等大體等同起來,沒有突出依法監管、嚴格執法的內容。雖然明確了*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為環境監管的主體,但對環境監管的客體和對象并未在法律上作出明確的規定。
2、一些領域存在立法空白。比如在土壤環境保護、核安全、環境監測、生物安全、重金屬和持續性有機物等領域以及“區域限批”等方面缺乏法律或行政法規。
3、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較小,形成“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狀況。環保執法出現“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選擇性執法”的現象。
4、環境污染社會監督的法律不健全。現行環保法律關于公民環境權益、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糾紛調解處理等規定尚不完善。第五,環境監管的問責機制不健全,約束環境監管者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加上社會監督不足,難以形成對環境監管者的有效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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