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向空氣中排放的污染物都源來人類活動,其實說到底我們即是生態環境污染的制造者,也是態環境問題的受害者。解決生態環境問題,需要每個人的努力,當然解決目前的環境污染問題不能僅僅依靠人治,zui重要的是離不開法治。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是走向生態環境問題法治的重要一步。
早期的《環境保護法》就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但實際上,這項規定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落實。迄今為止,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對污染企業開后門,在引發嚴重污染損害后依然對污染企業加以袒護。如果建立起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類似的問題類似的問題即使不能絕跡,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按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思路,國家應盡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尤其是對各級領導干部。環保部將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同時,我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加快建立,環境監管的加強和各項排放標準的收嚴,將給環保產業的發展帶來了更大的機會和更廣闊的空間。
當然,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不能僅僅針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企業和個人,也應當終身追究其責任。畢竟直接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通常不是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領導,而是相關企業和個人。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推到前者身上,也有失公允。同時,只有明確相關企業和個人對生態環境損害應當承擔的責任,才能厘清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領導的責任。只有相關主體各負其責,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才能行之有效,成為護衛生態環境的“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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