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行彈性工作制”等措施,來應對zui別的大氣污染預警,當然不無一定價值。至少,它對于重度大氣污染下的公眾健康,確實能起到某種程度上的保護作用。但又必須承認,這種“彈性工作制”的積極價值,又不可高估。首先,“彈性工作制”不可能*代替作為主要工作方式的“定時工作制”,且也并非所有工作崗位都能實行“彈性工作制”。
另一方面,霧霾天氣早已普遍化常態化。據*統計,“今年以來全國平均霧霾日較常年同期偏多2.3天,為52年以來zui多”。國家*副主任解振華也坦言,“目前中國大氣污染比較嚴重,特別是霧霾天氣幾乎常態化”。以此而言,彈性工作制規避霧霾危害的局限性可想而知。
從大氣污染治理的角度看,“彈性工作制”之類措施,頂多只能算是一種消極被動性的治標措施,絕非治本之策。真正源頭治本的硬措施只能是,以“壯士斷腕”的勇氣,對制造霧霾的主要污染源動真格治理,從而切實減少大氣污染的排放總量。從眼前來看,必須在法律層面對任何超標違法的污染排放主體,實施zui嚴厲的懲罰,構筑有威懾力的治污懲戒機制;而從長遠看,必須在社會發展層面,通過強有力的制度性改革,真正將“轉變發展方式”從空洞的口號落實為切實的行動,*改變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發展方式、推動社會經濟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的全面優化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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