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超過3分鐘時熄火,不管是從環保的角度,還是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都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從立法角度進行固化和維持,也是司法機構的初衷。但現實中停車熄火執法難的事實,足以說明這一規定尚待商榷。
公眾是的執法監督主體,但是如果執法部門不能科學界定執法對象和范圍,取證又遭遇尷尬和困難,公眾就不知道應該向誰投訴,不知道如何通過民意監督來維護法規的嚴肅性。結果造成民不訴、官不究,停車熄火成為一紙空文。 因而,推行停車熄火,目前zui關鍵的是在立法基礎上,使其成為一種法定*和受法監督并*的制度。對此,有如下建議:
1、加強對其法制意義的宣傳。要在科學立法的基礎上,將停車熄火的意義及其對公共權益的維護、期待效應等納入法制宣傳,并將其納入駕駛員培訓考試內容、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內容、社會行為法規必知的宣傳內容。讓駕駛人員等對停車熄火的意義認識到位,對違反法紀的代價了解到位,從根本上為停車熄火的落實奠定基礎。
2、明確執法主體。可以通過法律*執法的方式,將違反停車熄火規定的行為進行細化。如按照違反時限、影響效果、發生場所等,將違法行為進行分類,采取警告、罰款、扣分等多種干預措施進行依法懲戒。同時,依照行為發生的場所,按照道路交通區域、公共區域、特殊區域等,將執法主體明確為**執法、環保執法等。同時,在特殊公共場所,如學校、綠地、廣場、機關、醫院、停車場、旅游景點等,可以結合執法*,由承擔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和個體進行違法通知,與環保、*等部門聯合執法。此外,可以借鑒現場目擊者提供證據等方式,由第三方提供證據進行執法,避免難取證的尷尬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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