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我國環評領域成為*案件高發地?
1、權力大而集中,存在管理越位、缺位現象。一是權力大。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新、擴、改、遷的建設項目均需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均需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環評單位出具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表)。項目環評通不過,項目就不能立項;環評驗收不合格,項目就不能正式營運。由此,環評審批成了企業的準入門檻。二是權力集中。從建設項目開工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咨詢、受理、審批直至竣工驗收,權力都集中在一個部門。環評審批人員既要負責形式上的審核,又要負責對所涉環節進行技術上審查,致使環評管理存在缺位、越位、失位現象。
2、自由裁量權大,存在審批行為不規范現象。近些年來,盡管在環評領域廉政建設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環評審批行為,但由于各地執行情況參差不齊,具體經辦人員自由裁量權仍較大,存在降級審批、越級審批、違規違法審批現象。
3、中介機構良莠不齊,監管機制缺失。據東莞環評相關人士調查發現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掛靠現象嚴重,管理不規范。一種是環評工程師將自己的證書掛靠在某家環評中介機構;另一種是沒有環評資質的單位掛靠在有資質的環評中介機構,從事環評工作。這些靠掛靠求生存的中介機構,相當一部分存在環評質量審核體系不健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二是環評中介機構與建設項目單位之間因利益驅動達成默契。一個大的環評項目,動輒幾百萬元。相關機構為了接到環評業務絞盡腦汁,只要付款單位滿意,環評報告怎么寫都行。三是環評中介機構與環評審批人員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少數意志薄弱的審批人員,因抵擋不住環評機構的糖衣炮彈,就利用職務之便,中介機構來做環評。
4、審批隊伍老化,容易近親繁殖。所謂 老化,就是從事環評審批的人員在同一崗位或同一地區任職時間過長;這些從事環評審批的人員與企業主打交道時間長了,關系混熟了,就成了朋友,甚至稱兄道弟。
5、部分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廉潔自律意識差。調查中發現,相當一部分環評工作人員平時只注重業務學習,忽視了政治理論學習,致使權力關、價值觀扭曲,甚至漠視黨紀國法,關鍵時刻抵擋不住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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