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對污染大氣的違法行為設置了處罰條款,并擬對違法排污進行“按日處罰”,取消“單次罰款不超過一百萬”的上限處罰標準。不過參與座談會的代表們仍覺得“不過癮”。有專家建議處罰要遵循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處罰必須超出其違法所得,否則就是獎勵”。如果處罰數額不超過違法所得,其實相當于獎勵了企業,因為企業可以“交錢了事”,罰完了繼續干。此外,追責要“責任到人,企業排污,到底是誰下令這么做的,誰對這個違法行為負責,誰參與了違法不僅要把責任追究到企業,更要落實到具體的人。
市民代表和韌也認為,條例從一開始就必須嚴格執行,就像“酒駕醉駕”執行那樣嚴厲,讓大家懂得污染是“高壓線”,誰都不能碰。條例應解決好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環境稅費一定要高于治理的成本,這應該作為原則之一寫入條例,“也就是說排污收費也好,汽車尾氣收費也好,標準定在哪兒,一定要讓這個標準高于治理成本。”記者了解到,現在的排污收費很低,因此出現企業寧愿購買排污權也不治理污染的問題。國家有關部門正在考慮把排污費改成環境稅,收支*脫鉤,財政解決環保部門的工作經費,環境稅作為地方稅由地方政府統一安排。
對任何一個違法行為都應該采取雙罰制,也就是一方面罰違法的單位,另一方面罰個人。國家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是*個突破,對單位罰完后,再對個人處不超過年收入50%的罰款。此外,在不久前發布的兩高司法解釋中也提出對個人和對單位的雙重處罰。此外,處罰金額要考慮到通貨膨脹等因素,這樣隨著物價的上漲,處罰額度才不會下降。同時大氣污染需要每個人的參與努力,不是*一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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