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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次 水污染稅是重要的環境保護稅,也是防治水污染通行的政府調節手段。去年底召開的*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研究推進包括水污染稅在內的環境保護稅改革。已列入立法規劃的《環境保護法》的條文修改也重點提出,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度。
按照“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水污染稅的納稅對象應為從事排污行為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東莞環保專家介紹稅率設計應根據污水排放的特點實行差別稅率,對污水排放危害程度大的稅率要呈階梯型地明顯高于危害程度小的稅率。為體現稅收效果,可增加為解決缺水問題的水資源稅作為配套。
水污染稅在實施上可以首先選擇工業污水作為課稅對象,待條件成熟后,再進一步擴大水污染稅的征稅范圍。與此同時,水污染稅可根據“專款”的原則,稅收應作為政府的專項基金,全部用于治理水污染方面的開支。這樣一來,防治水污染和保護水資源的良性循環就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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