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實際上,所謂的博弈,都是短期行為。從長期來看,“沒有環境保護的繁榮是推遲執行的災難”,保護環境是我們應有的*選擇,也是我們能有的*出路。
在某種程度上,環境問題是追求利益與保護環境二者的博弈。在強烈的經濟發展沖動之下,一些地方拱手讓出綠水青山,為追求財政收入、追求經濟效益而犧牲了環境。東莞環保工程提醒與此同時,公眾的需求從“要生活”提高到“要生態”,植根于權利敏感的環境焦慮,也放大了環境問題。這是典型的“發展起來以后的問題”,也是典型的發展路徑選擇問題。
既然是博弈,就難免有兩難。比如,對于中西部后發地區,是在承接產業轉移的同時承接污染,還是與發達地區比拼“低污染產業”?內蒙古某縣新建企業違法排污形成“污水湖”,沿海化工企業在安徽“轉移”排放廢料污染土壤……現實中很多地方顯然更愿意選擇前者。顯然,我們既不能“守著金飯碗討飯吃”,也不能“吃子孫飯、斷子孫路”。這樣的“既不……也不……”,提出了發展中的深刻考題,必須找到利益與環境“兩難博弈”中的平衡點,妥善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容量之間的關系,既要青山綠水,又要殷實富足。
東莞環保專家介紹在尋求平衡之時,法治正是zui重要的手段。地方發展經濟的訴求、企業追逐利益的沖動,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圍內實現。唯有對環保違法犯罪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才能形成有效震懾,在更大范圍、更高程度上防止污染環境違法犯罪的發生。從另一方面看,社會的“環境維權”、公眾的“環保表達”,同樣也需要謹守法律的底線,合理合法地爭取環境權益的實現。這是現實里的法制約束,更是觀念中的法治思維。不可否認,目前我國環境法規體系還不健全,特別是罰則較輕,甚者更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直接導致環境“違法成本較低、守法成本較高”的怪狀長期存在。這需要在不斷完善環保立法、加大環保普法的同時,著力解決環保責任不落實、公眾環境權益保護力度不夠、環境違法行為懲處不力等問題,用法律織就一張密不透風的環保“法網”。
忽略環境保護的發展,必然付出更加昂貴的代價。比如霧霾天氣引發的呼吸系統疾病,必然讓國家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去應對。只有保護環境的發展,才是可持續的發展。如果只是為了一時的發展而破話環境,往往給子孫后代帶來嚴重的危害。比如土地鎘污染之后,治理就需要10年乃至更長的時間。加強環境立法以及加大法律更新以適應環境保護的新變化,是保護環境的必有之路。只有讓環境破壞者從法律中知道了環境污染后的懲罰措施,才能讓他們在環境污染和發展的兩種選擇中做出正確的選擇。只有污染者減少環境污染破壞,才能讓后來者以及其自身課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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