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頒布實施以來,在控制我國大氣污染方面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大氣污染物組成發生了很大變化,由于當時對大氣污染的嚴重性和發展趨勢認識不足,加之近幾年的新變化等,我國空氣質量并沒有因為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出臺和實施而獲得相應的改善。
大氣污染防治法效果為何不盡如人意?首先是立法目的、價值取向存在問題。據東莞環保專家介紹大氣污染防治法*條將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作為立法目的之一,這是導致相關法律制度設置失衡的直接原因,從而使得該法無法滿足我國空氣質量保護的需求。如果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訴求并列,每當遇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矛盾時,只會注重眼前經濟利益而選擇先污染、后治理之路,結果不僅加大治理成本,也會使環境污染不可逆轉。其次,制度設置不完善,保障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該法只對“總量控制制度”的內容作了規定,而并沒有切實可行的實施程序,如對排污企業履行總量控制的監督程序等沒有規定;總量控制的區域是按照行政區域而非按照地理區域劃分,這種劃分不具有科學性,從而使“總量控制制度”根本不可能達到其設置的目的。再次,缺乏對燃料商的規制。除了尾氣排放裝置問題之外,移動污染物質排放源與其使用的燃料是密切相關的,如果所有機動車尾氣排放裝置能夠達到排放標準的要求,卻使用劣質的燃料,那么降低空氣污染的zui終目標將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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