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到連續的修改,說明了在我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氣污染中的作用,也說明在現實中人們需要進一步強化對大氣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當初制定這部法律是有明顯的重要的意義的,后來通過兩次修改,使它增添了新的內容,但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果為何不盡如人意,相關規定明顯滯后。
據東莞環保相關人士介紹不少專家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沒有明確規定政府關于保護大氣環境的責任,政府防治大氣污染的指標也不明確,導致大多數地方政府優先發展經濟,“先污染、后治理”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處罰力度較輕,zui高額也僅為十萬元以下,難以起到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效果。那么。如何結合中國情況完善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
1、調整立法目的價值取向。刪除促進經濟發展這一目的,將保護公眾健康和公共福利,維護空氣質量作為立法的根本目的。
2、重新劃定總量控制區域。應當根據地理區域的特性劃分界限,而不是根據行政區來劃分。由國家重新劃定空氣污染物質總量控制區域,對于跨省界的空氣污染物質進行統一管理和總量控制。對于個別大型的排污企業,可以參照美國清潔空氣法,以該企業作為一個單獨的總量控制單位,由國家專門單位進行管理。企業排污只要總量不超過一定配額,就可以在單個固定的污染物之間調節。這樣既可以控制環境污染,又維護了經濟發展,更鼓勵了企業改進技術控制排污的積極性。
3、增加對燃料生產企業的責任。東莞環保專家介紹美國清潔空氣法設定了“功效全面一致”制度,以增加燃料生產商的責任。該制度要求:只有當機動車燃料生產商有確鑿依據證實其生產的新型燃料及其添加劑,與經過認證的其他燃料一致,不會對機動車減排裝置的功能造成任何影響,這一新型燃料才能獲得聯邦環境保護總署的批準,進入市場銷售。我國應當借鑒該制度,使燃料生產商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當然,除了環境法上的義務,還需要從經濟法的角度去規制燃料商的壟斷地位,必要時在能源市場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以加強燃料生產商的危機意識,督促其改進技術,提高油品質量。只有燃料商的社會責任感高了,才能從源頭上控制汽車尾氣污染。
4、提高經濟制裁的處罰力度。大氣污染防治法應完善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制度,取消罰款zui高限額規定,大幅提高處罰金額,根據違法排污行為的惡劣程度給予經濟處罰。為避免現有罰款金額靜態計算法的僵化性,應采用動態的計算方法。刪除“一次性”的經濟處罰方式,采用日疊加罰款金額。這種動態計算法可能會導致zui終處罰金額巨大,但只有嚴厲的經濟制裁措施讓違法排污行為“無利可圖”,才能從根本上提高排污企業遵守法律規定的自覺性,從而確保大氣環境質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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