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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城鎮污水處理按標準執行
【摘要】《通知》要求,納稅人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事宜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
*和*發布《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按標準執行。
《通知》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據悉,《**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所述的污水處理修改為: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包括城鎮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其中,“城鎮污水”是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工業廢水”是指工業過程中產生的,不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廢水和廢液。
本次通知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按標準執行。
此外,《通知》要求,納稅人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事宜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已開展環保核查的行業,應以*門發布的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名單公告作為證明材料。
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
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是指已經污染物排放地*門查證確認的,納稅人發生δ達到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行為的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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