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綠色證券在推動綠色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關鍵角色。近年來我國在綠色證券業務領域已有一定發展與成效,但相關業務評價體系仍有待完善。本文通過梳理國內外針對綠色證券業務的標準與評價體系,為我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綠色證券業務評價及標準搭建提供相關建議。
一、國內外綠色證券業務評價標準發展背景
(一)國際綠色證券業務評價標準經驗
1.政府及監管機構對綠色證券業務的政策要求
目前世界已經有超過190個國家及地區宣布自身碳中和目標,金融機構在資本市場上發揮重要的資金融通作用。部分國際組織和國家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證券業務提出相應可持續行動要求并制定相應的評價機制,但總體來說相較其他綠色金融產品整體評價體系發展與推進相對有限,且主要集中于綠色債券產品,其他綠色證券產品少有涉及。
國際組織層面,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正式機構,在2020年成立了氣候相關金融風險高級別工作組,以履行委員會加強監管、監督和實踐的職責,提高金融系統穩定性。2022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有效管理和監督氣候相關金融風險的原則(Principles for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s)》,成為各國家和地區制定氣候相關金融風險對金融機構證券業務影響的識別指南和防范措施的指導性文件。
國家及地區層面,歐盟于2018年頒布的《歐盟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Sustainable Finance Action Plan,SFAP)》為可持續性的經濟活動建立了一個歐盟分類體系,建立了綠色金融產品的標準和標簽,為判斷證券業務是否為綠色業務提供參考。2020年《歐盟分類法(EU Taxonomy)》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標準,以確定哪些經濟活動可被歸類為可持續的,為綠色證券業務決策判斷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2023年修訂的《歐盟綠色債券條例(European Green Bonds Standard)》為歐洲綠色債券發行人制定評價標準,建立注冊和監督歐洲綠色債券外部審核人的制度。美國2014年制定的《綠色債券原則》為發行人提供了清晰的債券發行流程和信息披露框架,以便投資者、銀行、承銷商、銷售機構及其他各方可據此了解任一綠色債券的特點。2021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風險警報-考核司對ESG投資的審查》重點介紹對提供ESG產品和服務的投資顧問、注冊投資公司和私募基金檢查時所發現的問題,為評估綠色證券業務提供參考。日本環境省2022年修訂《綠色債券和可持續掛鉤債券指引》《綠色貸款和可持續貸款指引》,鼓勵公司發行資金用于環保項目的債券,并規定了透明度和項目審查的標準。
2.評級機構對綠色證券業務的評價標準
目前,國際上對金融機構制定了評價體系的主要是主流評級公司,例如針對北歐地區公司開展評級的Nordic Credit Rating(NCR)開發的金融機構評級方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ating Methodology)、標普金融機構標準(Financial Institution Criteria)、全球信用評級公司(GCR RATINGS)開發的金融機構評價標準(Criteria for Ra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等。但此類評級方法或標準多以金融機構主體情況為主,在主體評價流程中會適當考慮包含綠色證券業務在內的各類綠色金融業務的成效,但尚未強調綠色證券業務對評級或評價的影響,或尚未對綠色證券業務形成系統評價。
(二)國內綠色證券業務評價標準發展歷程
中央部委及監管機構層面,2017年3月,中國證監會印發《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將證券公司參與綠色公司債券承銷情況,作為其社會責任評價的重要內容。同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聯合制定發布《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正式被納入了監管和自律框架,并對綠色債券業務及相關方評估提出要求。2019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成為界定我國綠色產業范圍的首個權威指導目錄,同時也為評價金融機構綠色業務范圍提供進一步邊界參考。2021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大對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績評價考核力度,統一綠色債券標準,建立綠色債券評級標準。同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作為評價銀行綠色金融業務的政策性文件,制定了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貸款、綠色證券、綠色股權投資、綠色租賃、綠色信托、綠色理財等綠色金融業務情況的評價標準。3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委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強調持續完善我國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持續優化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考核評價機制,逐步將金融機構持有的綠色基金和境外綠色金融資產納入綠色金融評價,豐富評價結果運用場景。總體來說,我國綠色業務領域的政策環境逐漸完善,也已開展了相關業務主體的評價標準指標構建的探索,評價范圍和場景正在逐漸擴展。
行業協會和自律組織層面,我國通過制定行業規范和自律準則、成立專業委員會(例如在綠色證券等綠色金融領域成立專業委員會)等形式對綠色業務及相關機構進行自律監督與評價,確保市場健康發展。2015年12月,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發布了我國第一份關于綠色債券項目界定的文件《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成為綠色債券評估認證的重要依據。2018年11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綠色投資指引(試行)》,界定了綠色投資的范圍,提供了綠色投資的開展方法以及對投資標的的環境評估提供了指標框架,并制定《基金管理人綠色投資自評表》,為基金管理人開展綠色投資提供了良好的指導。2020年9月,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制定《綠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要求(送審稿)》,規定了綠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環境目標制定、投資運作、投后管理、環境影響評估及管理、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環境信息披露等環節的要求。2021年以來,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一系列針對證券公司的評價文件,其中設置了綠色公司債券等綠色業務的相關評價指標。2022年7月,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發布綠色債券自律規則《中國綠色債券原則》從募集資金用途、項目評估與遴選、資金管理和存續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對綠色債券發行人和相關機構提出了基本要求。2024年2月,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發布《證券期貨業綠色證券業務標準規劃(2024—2025)》,確定了證券期貨業綠色證券業務標準化工作總體任務。
此外,交易所平臺層面也積極參與綠色金融相關業務標準的制定和推廣,例如滬深北三大交易所均對綠色公司債券、低碳轉型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制定了嚴格的審核標準,并對于相關發行人、主承銷商、投資者等參與主體,在評價與表彰工作中予以優先考慮。上述行業協會、自律組織、交易所平臺等參與主體所制定形成的一系列指導文件,在此為各類綠色業務與主體機構的綠色發展水平提供了界定目錄、操作指引、評價標準等基礎框架和權威參考。
二、開展綠色證券業務評價必要性
從外部要求來看,機構開展綠色證券業務評價是響應國家綠色低碳發展戰略、健全綠色金融體系及配套機制的必然要求。
綠色發展及雙碳目標的宏觀戰略層面,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日益重視,綠色低碳發展已逐漸成為國家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政府圍繞低碳發展以及碳達峰碳中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發展體系的指導意見》《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 》《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均對我國社會經濟綠色轉型與可持續發展提出指導意見,其中也明確了金融支持的重要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作為金融市場的活躍主體和重要參與者,開展綠色證券業務評價,是對國家大力發展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具體落實與深化,以更高質量的綠色
金融服務支持社會經濟轉型。通過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相關評價,可以激勵更多機構投身于綠色金融業務,也將進一步引導相應主體加大對綠色產業、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等領域的投融資支持,優化綠色金融資源配置,促進傳統產業的綠色轉型和新興綠色產業的快速發展,從而助力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綠色金融發展與體系構建的進程層面,隨著《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作為綠色金融的頂層框架文件被提出,近年來我國綠色金融領域的制度建設逐漸完善,形成了較好的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環境,也形成了一系列綠色金融產品及業務的標準與目錄。在此基礎上,對于綠色金融業務主體的評價逐漸成為完善綠色金融配套措施的下一步計劃。目前對于我國銀行保險機構的綠色主體評價標準已基本形成且初見成效,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同類評價已是必然。綠色證券業務主體評價體系的建立,將對整個綠色金融市場產生積極影響。一方面,有助于進一步提升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綠色屬性,以推動綠色金融市場的規范化、透明化和專業化發展;另一方面,有助于為市場投資者提供更加準確、全面的綠色金融產品信息,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同時促進綠色投資、綠色承銷的發展,增強市場吸引力和活力。
從內部需求來看,機構開展綠色證券業務評價是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水平的內驅動力。
風險管理與控制層面,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綠色證券業務評價,可以參考指標的形式組織開展機構自評價工作,以產品與業務為考核核心,輔之組織管理、體系建設、信息披露等內容,能夠有效幫助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充分識別自身綠色業務及綠色發展的潛在風險,從而通過加強環境(或ESG)風險管理、完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更針對性地進行相關業務或機構運營的風險管控,進而保障綠色金融業務服務和自身綠色發展的穩定。
產品服務與創新層面,以開展綠色評價為導向能夠進一步激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綠色證券業務產品與服務模式上的活力與創造力,開發更多符合綠色低碳發展框架、滿足市場多樣化、差異化需求的產品與服務,同時也可以通過評價指標發現并解決綠色證券業務中存在的不足,持續拓寬業務領域,有效
提升機構及其業務產品的綠色品質和市場認可度,為實體經濟綠色轉型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承擔社會責任與促進可持續發展層面,隨著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的主流發展,可持續投融資的理念在資本市場也逐漸興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需要通過自身能力建設彰顯可持續機構形象,提升核心競爭力。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業務評價,體現了其在履行環境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的貢獻度和積極性,也有助于進一步引導其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為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同時也可以通過塑造綠色品牌形象,吸引更多關注可持續發展的客戶與投資者,增強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信任度,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并通過發揮金融機構的引導與支持作用促進客戶與資本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三、國內綠色證券業務評價體系現狀及挑戰
(一)現狀
當前我國整體綠色證券業務評價標準體系發展處于初步起步階段,針對綠色證券業務的評價要求主要分散在各相關政策中,同時各具體行業的綠色業務評價體系發展情況參差不齊,從應用內容和應用成效來看也處于不同的階段。例如,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業務評價主要以傳統業務評價為主,尚未形成體系化、專項化的綠色證券業務執業質量評價標準。目前,對證券公司開展綠色業務的相關要求主要以綠色債券產品為主,其業務開展情況僅作為證券公司傳統業務評價或社會責任評價的分項進行評定。從具體應用情景來看,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能力評價辦法(試行)》中,綠色公司債情況被納入服務國家戰略指標;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證券公司履行社會責任專項評價辦法》中,“服務綠色發展和雙碳目標”的評分項包括“承銷發行綠色公司債券、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碳中和綠色公司債券總金額”等內容。但現有政策標準仍然無法滿足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行體系化、全面化綠色證券業務評價的需求,僅局限在業務數量和金額層面,未能從機構綠色證券業務的綜合能力上進行考量和評價。從現有應用效果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綠色業務發展也以綠色債券為主,而在組織管理、制度建設、能力建設、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仍存在短板。相對而言,銀行保險業機構的綠色金融評價相對發展更為成熟,已發布相關政策并形成了標準和指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同屬于金融行業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綠色證券業務評價作參考。
(二)挑戰
監管方面,目前“一行一局一會”監管機構均有出臺綠色金融業務評價方案,但主要針對銀行保險業機構及其綠色業務。在證券業主導的綠色直接融資領域,當前尚未在頂層出臺綠色業務專項執業評價的相關政策標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仍缺乏體系化的框架指引,政策標準的激勵與約束性也有待提高。
行業方面,目前支持開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綠色業務評價主要集中在債券業務領域,主要受限于支持開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綠色業務評價的底層業務標準尚不完善,除了綠色債券業務以外,綠色股權融資、綠色投資、碳金融等領域仍缺乏統一的業務標準,致使相關業務無法有效統計,且相應配套政策也受限于激勵范圍的不清晰,影響了綠色證券業務評價的整體效能。
市場主體層面,當前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遵循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定期報送證券公司助力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信息》的規范,每月統計并上報其參與綠色金融制度建設、行業交流研討、創新案例實踐及綠色金融業務進展信息。但除綠色債券業務外,其他綠色證券業務口徑并未統一,數據報送質量也參差不齊。盡管如此,也有個別機構制訂了企業層面的綠色證券業務標準及考核體系,規范了其作為證券金融集團在自身體系內對證券、期貨、基金等業務單位的考評標準,較好地為行業政策標準體系建設提供了實用的指導和補充。

四、我國綠色證券業務評價標準相關建議
就政策和市場研究發現的問題和挑戰而言,如何通過“分類標準-范圍界定-管理體系-制度政策-目標設定-資產結構-綠色業務-風險管理”指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充分調用多種金融工具,活躍我國綠色資本市場仍任重而道遠。
(一)明確綠色業務分類標準
明確定義多元金融綠色業務并分類統計報送是引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綠色業務開展的起點,也是防止漂綠的原點。因此,在監管層面,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可會同證監會等多部委及行業協會,在《綠色投資指引(試行)》的基礎上進一步參考并整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版)》《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23年版)》《綠色低碳轉型產業指導目錄(2024年版)》,在明確綠色邊界的“大目錄”基礎上“從總到分”依據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等特點對統計口徑進行建議性劃分,滿足金融產品組合及衍生品市場自由度屬性的同時,提供清晰且明確的綠色業務標準支撐。在行業層面,協會可充分發揮連接監管與市場的溝通角色,基于市場綠色發展的金融真實需求,對不同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梳理,協調綠色目錄的編制與綠色金融產品組合開發和應用高度匹配,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作為功能單元推動綠色業務落到實處。在市場主體層面,證券公司可主動依據現有國際國內綠色分類標準,結合市場綠色轉型訴求,開發綠色創新金融產品和業務,或可基于實踐成效反向推動全面綠色金融標準的建設和完善,申請建立追溯機制補充認定機構的綠色業務。
(二)規范化信息披露和管理要求
披露以公共市場監督的形式,可實現以環境/可持續信息披露框架為有力指導,推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管理體系-制度政策-目標設定-資產結構-綠色業務-風險管理”的梳理和建設行動。在監管層面,以證監會為牽頭可借鑒歐美等西方資本市場對金融機構披露的規范要求,參照《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和銀行業當前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經驗總結,一是可基于雙碳目標,結合產業轉型進度和金融需求趨勢,漸進式推動不同機構和業務層面的信息披露強度;二是完善數據核算方法學、報送指標和評價標準,以準確且合理的指標追蹤、統計和評價機制,深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綠色業務質量,防范因追求短時間的增量/增幅考核擾亂綠色市場。在行業層面,協會可基于監管部門的通用性文件開展披露框架分類研究和定向管理支持,包含但不限于根據不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特點進行重要性指標梳理,提供資產結構建議,協助補充綠色業務環境效益核算方法學等;并以半年度或年度為單位向機構征集披露建議、組織行業優秀案例圓桌分享,試以全面且實質的指標和方法學研究支持、廣納行動難點和經驗的公開建議有力支持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市場實踐。在市場主體層面,一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基于信息披露框架開展自我梳理和評價,根據機構治理架構和業務特點主動進行試驗性披露;二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根據機構性質和業務申請加入國內外相關可持續發展倡議,以倡議原則為指導完善內部管理和配套制度文件;三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通過同業公開披露報告,進行行業同比分析和對比,有針對性地進行提升。
(三)強化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
在綠色和可持續經濟轉型需求下,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是防范綠色金融風險傳染性之根本。在監管層面,一是建議以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為發起聯合證監會、央行等多部委發起金融業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要求并開展研究,將環境和社會議題納入主體信用評價、流動性風險、資本緩沖等宏微觀分析,并在信息披露框架和綠色業務評價中逐步融入“環境和社會風險審慎框架”指標;二是基于全球央行與監督管理合作網絡(NGFS)經驗分享,為金融機構建立關鍵風險指標和相關統計數據庫,在引導機構向綠前行時,更給予完備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縫隙數據支撐。在行業層面,行業協會及自律組織一是可動員行業頭部機構按照地域/行業劃分開展情景分析和環境壓力測試,以風險為導向驅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對環境和社會議題管理意識;二是協調行業環境和社會風險研究方法學開源,并以示范性的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為中小規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供環境和社會風險分析與管理支持。在市場主體層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一方面可借鑒國際組織和國際頭部金融機構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框架和響應行動,定向從主體管理組織架構、配套制度、業務開發和評價等方面融入環境和社會要素,并在能力范圍內逐步推進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另一方面,機構可從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層面進一步細化資產結構調整和綠色轉型業務目標,從資產集中度、非綠資金從占用到利用、棕轉綠資本緩沖、結合碳達峰和凈零兩階段目標,階段性布局綠色業務開展。
(四)綠色業務開展綜合素質教育
從業人員和投資者對綠色和可持續的認知、綠色金融標準及目錄的理解、行業綠色轉型專業智識、職業道德等綜合素養,在降低漂綠風險、提高綠色資本利用率等綠色證券業務實質性開展中起決斷性作用。在此訴求下,監管機構層面,一方面應提高金融行業從業人員的綠色和產業轉型專業知識,有意識支持并引導協會和金融機構對復合型人才培養;二是借鑒歐美等資本市場對盡職管理和漂綠政策,加強證券行業對綠色業務開展的盡職管理要求,明確與投資者的溝通細則、投后追蹤,防止諸如綠色業務營銷噱頭(name rule)、投資漂移等漂綠風險,全面提升機構綠色業務人才素養和市場環境。行業層面,協會可嘗試分類開設綠色專業人才培養、評定機制,提供基于綠色業務開展的復合型人才交流場景,豐富綠色業務市場所需的復合思維;同時,協會可基于綠色業務實踐捕捉的即時市場反饋,進一步細化投資管理人盡職管理規范性文件。在市場主體層面,一方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為保證綠色業務開展質量,配套嚴苛綠色資產組合審核、環境和風險管理、投資者溝通流程,明確機構綠色業務認知、標準和界限等文化。另一方面,加強綠色專業人才培養和投資者宣導,建立在綠色業務基礎上的可持續投資偏好和投資目的溝通、投資回報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投資經驗了解等原則,提高綠色業務素養投資管理從業人員的同時,培養更成熟和理性的可持續投資者。
作者:
包 婕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ESG聯合主任
鄧潔琳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員
金 蕾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員
姜雨彤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特邀研究員
原標題:IIGF觀點|包婕等:我國綠色證券業務評價現狀、挑戰及發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