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貴州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意見的公告
為完善我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提高垃圾處理質量,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我委會同有關部門草擬了《貴州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27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間,登錄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門戶網站(http://fgw.guizhou.gov.cn)首頁“意見征集”專欄留言,將所提意見、建議反饋我委。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方式:0851-85297086
附件:貴州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月15日
附件:
貴州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 平,根據《價格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共中央辦 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國 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及 《貴州省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縣城和建 制鎮(包括開發區、工業園區,下同)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 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 險廢物。
城鎮非居民廚余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計量收費,各地 在制定或者調整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時,應當以適當 比例在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扣減,避免重復征收。城鎮居民廚余垃 圾是生活垃圾的組成部分,不單獨定價。
第三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通過清掃、收集、運輸、 處置等工作環節,將城鎮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而產 生的各環節費用支出。
第四條 城市和建制鎮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 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暫住人口), 均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各地應貫徹落實“誰污染誰付費”的政策取向,按 照“污染者付費”、“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健全“污染者付費 +第三方治理”及動態調整機制,加快完善本區域城鎮生活垃圾 處理收費政策。
第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住建、財政、稅務部門制定城鎮生活垃圾 收費管理政策,明確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和主要成本構 成,協調指導全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收費標準按照補償處理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各市(州)、(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 和綜合執法)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綜合考 慮國家政策取向、財政補貼、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等因 素,制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 執行。
第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的成本利潤率水平原則上按中國 人民銀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不超過 3個百分點確定,且最高不超過8%。
第九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成本監審應遵循合法性、相關性、 合理性原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成本一般由清掃、收集、運輸、 處置四個環節的支出構成。
第十條 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成本,是指對城鎮公共區域進 行清掃保潔,并將清掃保潔產生的生活垃圾、
垃圾桶等垃圾容器 收集的生活垃圾及其他產生的生活垃圾,用專業車輛運至各垃圾 中轉站進行壓縮后再運輸到垃圾處置點,或直接運輸至處置點的 過程所發生的合理支出。一般包括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 修理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其他費 用等。
第十一條 垃圾處置成本,指垃圾處置經營者將生活垃圾進 行無害化集中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按垃圾處置方式 的不同分別確定其構成。
(一)采取填埋處置方式的,垃圾處置成本一般包括:職工 薪酬、水電費、滲濾液處理費、檢驗檢測費、車輛及設備維修費、 燃料動力費、材料費、填埋覆蓋費、污水排沼系統維修及安裝費、 填埋場庫區及道路修繕費、填埋區雨污分流系統費用、固定資產 折舊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
(二)采取焚燒發電、水泥窯協同處置方式的,垃圾處置成 本一般包括:職工薪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余渣處 置費(飛灰處理費、滲濾液處理費)、水電費、檢驗檢測費、與 垃圾處置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其他 費用等。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或相關單位與垃 圾處置經營者簽訂生活垃圾處置合同協議的,在開展城鎮生活垃 圾處理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時,可將合同協議約定垃圾處置 (不含運輸)的價格視為垃圾處置環節成本。
(三)采取其他處置方式的,可根據處理工藝流程和經營者 會計科目設置情況對垃圾處置成本進行合理歸集。 制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時,應將在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收到的政府財政撥款、補貼、補助等收入以及垃 圾回收收入作為成本抵減項目沖減總成本。
第十二條 各地在完善本區域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時, 應當明確其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或者按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 收費管理。建立健全由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 理和綜合執法)、稅務等部門參與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動態 管理工作機制,對當地城鎮生活垃圾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及實施效 果進行跟蹤和定期評估。根據運營成本等情況的顯著變化,按法 定程序適時調整收費標準,明確收費性質,完善收費政策。 評估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 按照簡便易操作的原則,確定垃圾處理費的計費 方式。提倡、鼓勵采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對不同類別的 生活垃圾產生者進行分類,通過測算各類別用戶垃圾產生量和用 水量的對應關系,得出各類用戶每用1噸水應繳的垃圾處理費, 隨水費一同收取。不具備條件的,對居民,可以按每戶或每人定 額定期收取;對非居民,鼓勵按照垃圾產生量實行計量收費,也 可按職工人數、經營或辦公場所面積、交通工具座位等為計費單 位定額定期收取。 非居民廚余垃圾按照有利于促進減量的原則,實行計量收費。
第十四條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 則,逐步推行分類垃圾、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對生活垃圾 按規定進行分類、回收和就地處理并達標的,可減收一定比例的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收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積極探索垃圾超量加價收費機制,對超過核定基 準量的生活垃圾提高收費標準,對未達到核定基準量的生活垃圾 降低收費標準。各地可在綜合考慮城鎮生活垃圾歷史產生量、垃 圾減量目標、人口數量等因素的基礎上,科學合理核定生活垃圾 定額,并動態管理,作為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的依據。具體 加收減收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制定或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按《政 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的規定,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和 制定價格聽證工作。未經成本監審及聽證,不得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創新 征收方式,提高征收質效。大力推行包括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一并隨水費收取等各種方式的“三費合一”、“多費 合一”征收模式,委托供水等具有社會服務職能的單位代收,并簽訂書面委托代收協議書。 代收單位可按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代收總額的2-5%計算代收 手續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費代收手續費 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通過預算支出統一安排,不得轉嫁由繳費人 承擔。
第十八條 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屬 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 垃圾處理費列入“生活垃圾處理費”(103043313目)科目。由 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繳納,申報期限和程序按 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 費收入,應依法納稅。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當地財政、住房城鄉建 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稅務等部門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落實收費單位情況和其收支狀況年度報告制度。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垃圾處理經 營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于每年5月底前,將運 營、收入、成本等的年度變動情況進行分析后,向批準其收費的 發改、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并按規定及 時向社會主動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當地稅務、 財政、發改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 要加強溝通,積極推進計征、繳款等信息互聯共享。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的,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依規 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實行信用懲戒。 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不執行收費公示制 度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逐步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不斷完 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長效機制。 在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完善、已實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的農村地區(含鄉政府所在地),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 財政補貼、農戶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統籌合理制定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促進鄉村環境改善。 在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尚不完善的農村地區,可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議的原則,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發展改革部門 應在成本測算、確定程序及規則、公示公告等方面積極予以指導。
第二十二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 無人撫養兒童、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及因自然災 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城鎮居民免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 費。
第二十三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單位(含代收單位)應 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收費場所、門戶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住 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和 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本辦法由省 發展改革、財政、住建、稅務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