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1.《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025年《管理辦法》)出臺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2017—2020年,我市推動完成2209個村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在全國率先實現規劃保留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2020年,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5部門聯合印發《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津農委〔2020〕21號,以下簡稱2020年管理辦法),農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實現“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橫流、基本聞不到臭味、基本聽不到村民怨言),工作成效得到多數農民群眾認可。2020年管理辦法經過三年的實施,也暴露了各涉農區自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未納入統一監管、設施利用率評判不科學、管理辦法內容系統性不夠等問題,需進一步完善。
同時,按照《天津市城鎮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津人發〔2023〕37號)第三十七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要求,對標對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環辦土壤〔2023〕24號)等上位文件,借鑒其他省市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研究起草了2025年《管理辦法》,有效期5年。
2.2025年《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管理辦法》共6章31條。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明確了適用范圍、概念定義、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等內容。第二章為建設與改造。主要明確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驗收評估的程序要求和相關標準等內容,要求區建設主管部門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提升項目的質量管理和驗收移交工作,形成全鏈條管理體系。第三章為運維管理。主要明確了運維管理模式、運維單位責任義務等內容,提出運維單位要建立生產運行臺賬制度、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等,確保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完好、管網暢通、連續運行、水質達標。第四章為監督檢查。主要明確了相關單位監督管理職責。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區生態環境部門針對出水水質不達標等情形,依法對運維單位進行處理。市級相關部門定期對有農業的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章為資金保障。主要明確了補貼資金來源、測算方式和資金管理要求等內容,規定有農業的區應當落實支出責任,依據處理水量、出水水質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情況,科學合理核定運維費用,運維費用首先由征收的污水處理費安排,不足部分由區財政部門給予補貼。市財政依據有關因素安排一定補助。第六章為附則。明確提出對已有的區級自建且評審合格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逐步實現全部納入市級指導監管范圍的要求。
3.2025年《管理辦法》與2020年版本主要有什么變化?
新老《管理辦法》的不同之處主要集中在4個方面:一是市級指導監管范圍得到顯著擴大。與2020年的版本相比,2025年《管理辦法》不僅涵蓋了此前市級推動建設的2209個村的設施,更將歷年來區級自建且評審合格的設施也納入其中,實現了監管的全覆蓋。二是增加建設改造內容。2025年《管理辦法》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建設改造的相關內容,形成了從規劃、建設到運維的全鏈條管理體系,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長遠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強化設施運行維護。2025年《管理辦法》要求各區運維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運維管理模式,并加強對污水抽拉轉運模式村莊的設施管理。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出水水質監測體系,通過“市、區、運維單位”的聯合監測與執法,全面強化出水水質監管,為農村生態環境的持續改善保駕護航。四是優化財政補助政策。2025年《管理辦法》還對財政補助政策進行了優化調整。隨著市級指導監管范圍的擴大,市級補助政策也同步調整,在補助資金總量保持穩定的基礎上,將更多區級自建且評審合格的設施納入補助范圍,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
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職責有哪些變化?
2025年《管理辦法》對市、區兩級管理職責進行了優化調整。市農業農村委職責由“綜合協調、組織推動設施抽驗,牽頭對設施運維情況考核”調整為“牽頭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并將其納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內容”。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的主體職責由“監督管理”調整為“指導監督”,更加符合市、區兩級職責定位,以及工作實際。增加區生態環境部門“指導農村居民正確使用污水管網”職責,引導農村居民了解管網的正確用途,提升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認知度。市農業農村部門將會同市生態環境、水務等相關部門定期對有農業的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025年《管理辦法》明確了涉農區人民政府管理主體責任,包括組織編制建設及改造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明確管網路由、用地、規模、布局、保障措施等內容,并做好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壓實區運維單位責任。
5.自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納入市級監管流程是什么?
自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納管需通過區級評估和市級評審2步程序,每年分別組織2批報審,逐步將自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部納入市級指導監督范圍。一是區級評估機制。各涉農區要建立自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區級評估機制。評估內容應包括處理站環保驗收是否通過、區級監管是否到位、管護機制是否建立、養管資金渠道是否落實、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站體是否完好、設備是否正常運轉、出水水質是否達標等情況,將評估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設施納入區級運維監督管理及水質監測范圍。二是市級評審機制。市農業農村委收到區申請市級評審請示后,對設施按照10%的比例進行抽查,評審合格后,納入市級指導監督范圍。
6.在落實管理辦法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如何落實設施出水水質監管職責?
按照國家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組織有關涉農區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自行監測以及一定比例的執法監測,同時為保障監管質量,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市級抽測,發現設施出水水質相關問題,反饋有關涉農區開展整改。對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環評手續不齊、出水水質超標排放周邊環境等問題,由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檢查,違法問題一經發現,依法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7.我市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監測執行什么標準?
我市自2019年就出臺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889—2019),并于當年7月實施,其中規定了氨氮、總氮、總磷、化學需氧量、懸浮物、pH值、動植物油等7項污染物控制指標,并充分考慮農村地區實際,根據處理設施的處理規模、排水去向以及不同季節排水進行分級分類,相應限制指標各不相同。
8.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財政補助政策是什么?
根據2020年《管理辦法》、《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依效付費評價細則》以及《天津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津財規〔2021〕3號),從2020年起,我市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機制,確定各涉農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服務費首先由收繳的污水處理費解決,不足部分由區政府負擔。市財政給予一定補助。2025年《管理辦法》實施后,市財政以2024年度市對區依效付費評價村數(2193個村)為基數,依據村均運維成本(18萬元)、市和區兩級財力比重(市級35%,區級65%),結合市級財力和各年度對涉農區自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評審結果,綜合測算市財政補助額度,由各涉農區統籌用于市級推動建設以及區級自建且評審合格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切實構建運維長效機制。
9.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服務費如何核定?
各涉農區運維主管部門應與第三方專業機構簽訂運維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定運維服務內容和期限、出水水質要求、運維費用收付、違約責任等內容。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水量和出水水質監督檢查結果、績效評價等相關因素,科學精準核定運維費用并按時撥付。
10.如何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
在市級相關部門開展日常檢查的基礎上,要求各涉農區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對本區各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情況進行評價,并按得分情況精準對村撥付市區兩級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