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系統化全域開展海綿城市建設,推進綠美汕頭建設提供法治保障,汕頭市擬制訂出臺《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條例》。目前,該條例(草案)正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條例(草案)》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條例(草案)》在本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有關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9月15日前向汕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反饋。
(一)郵寄地址:汕頭市金平區海濱路9號(郵政編碼:515000)
(二)電子郵箱:strdfw@163.com
(三)傳真:0754-88565786
(四)在《汕頭人大》網“意見建議征集”欄,提出意見建議。
汕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8月14日
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條例
(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特區范圍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基本原則】 海綿城市建設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體制機制,強化資金保障,統籌推進特區海綿城市建設,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區(縣)人民政府(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保稅區、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管委會,下同)承擔屬地管理責任,組織開展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特區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考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認知度、參與度。
第七條【社會資本參與】 鼓勵通過明晰經營性收益權、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多種形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營管理。
對在海綿城市建設運營、標準制定、產品研發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合理開發】 城市建設應當合理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對原有河流、湖泊、濕地、坑塘、溝渠等水生態敏感區的保護,保留足夠生態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積比例;根據自然地理條件、水文地質特點、水資源稟賦狀況、降雨規律、環境保護與內澇防治要求等,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布局海綿城市設施。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按主要功能可分為滯蓄滲透、調節、轉輸、集蓄利用、截污凈化等類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透水鋪裝、綠色屋頂、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花園、生物滯留池等)、滲透塘、滲井、雨水濕地、生態樹池等滯蓄滲透設施;
(二)濕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設施;
(三)調節塘、調節池等調節設施;
(四)植草溝、旱溪等轉輸設施;
(五)植被緩沖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人工土壤滲濾等截污凈化設施。
第九條【專項規劃】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組織編制轄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具體指標、分區建設指引、建設管控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規劃銜接】 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城市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建設實施方案】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轄區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建設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要求進行建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豁免清單制度】 對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項目,應急搶險、臨時建筑、保密工程項目,以及其他因工程性質、類型制約而無法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的項目,在建設審批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可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建設海綿城市相關工程設施。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具體范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通過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的形式確定。
建設項目擬適用豁免清單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組織論證。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要求】 建設單位組織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編制項目概算時,將涉及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的費用納入項目總投資。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和概算審批環節對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落實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用地規劃要求】 自然資源部門組織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并將有關要求和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基本指標納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不需辦理選址、土地供應手續的政府投資改造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意見,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管控要求。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要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開展建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關參與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降低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責任】 設計單位開展建設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時,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同步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內容一并納入設計審查范圍。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意見。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減海綿城市設施功能或者降低質量標準,并作好地下管網、調蓄設施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修。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對建設項目施工履行監理職責,確保海綿城市設施按圖施工。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應當要求整改或者停工整改;屬于重大質量隱患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條【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應當載明海綿城市設施驗收情況。海綿城市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運維主體】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項目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二)社會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項目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仍不能確定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通過竣工驗收的海綿城市設施及相關資料及時移交運行維護單位;移交前的維護管理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運維要求】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日常巡查,按照有關標準與技術規范做好運行維護工作;因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予以恢復。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分別負責對所轄行業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鼓勵運行維護單位運用數字化、智能化手段對海綿城市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測。
第二十三條【禁止行為】 禁止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臨時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施的,應當與運行維護單位協商,承諾按照不降低海綿城市建設效果的原則進行恢復或者改建,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二十四條【績效考評】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區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年度實績考評,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五條【運維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未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運行維護,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侵占、損毀海綿設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存在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由負責該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或者水務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相關違法記錄按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集中行政處罰權】 本條例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已依法調整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立法工作,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是我市打造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城市的任務舉措。自2021年汕頭成功入選國家首批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城市以來,我市高度重視并持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在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鑒于目前國家、省層面尚未針對海綿城市建設進行專門立法,為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作用,將我市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方面積累的經驗上升至立法層面,進一步鞏固海綿城市建設成果,有必要制訂《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條例》,為系統化全域開展海綿城市建設,推進綠美汕頭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過程和依據
該項目為《汕頭市三年立法規劃(2023—2025年)》中確定的2023年度法規正式項目,起草責任單位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我局按照立法程序組織審查,先后兩次發文征求了市委宣傳部、市委編辦、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城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市應急管理局,以及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綜保區、華僑試驗區管委會等23個部門和單位以及市政府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并通過《汕頭日報》、市政府門戶網站、局公眾號等渠道向社會征集意見。在此基礎上,借鑒深圳等地立法經驗,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草案送審稿進行反復修改,形成《條例(草案)》。2023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制訂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建辦城〔2022〕17號)等。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三十條,圍繞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工作的要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定:
(一)明確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要求,解決頂層設計問題
為進一步增強海綿城市建設的整體性和系統性,《條例(草案)》在第九條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轄區專項規劃;并對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的內容進行明確。為有序推動規劃實施,結合特區海綿城市建設實踐,《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由住建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準確把握海綿城市建設內涵,突出因地制宜
科學推進海綿城市建設需堅持因地制宜,以達到生態效益和經濟社會效益的平衡。為此,《條例(草案)》突出統籌發揮自然生態功能和人工干預功能的作用,在第八條規定城市建設應當合理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對原有河流、湖泊、濕地、坑塘、溝渠等水生態敏感區的保護,保留足夠生態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積比例;根據自然地理條件、水文地質特點等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布局海綿城市設施。同時,針對部分因工程性質、類型制約而無法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的項目,在第十三條規定了豁免清單制度,對該類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可不作強制性要求。
(三)明確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全過程管控措施,填補制度空白
目前相關上位法對海綿城市建設尚未作出具體規定,為使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落實到位,并確保規劃建設各項工作推進有法可依,《條例(草案)》圍繞規劃建設全過程管控進行制度設計:
一是針對不同規劃之間銜接問題,規定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城市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第十條)。
二是針對項目用地環節,規定海綿城市建設基本指標納入用地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保指標落地(第十五條)。
三是針對項目建設環節,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落實海綿城市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要求,并分別對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各環節進行規范,確保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落實到項目建設過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對于政府投資項目,要求在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編制階段就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第十四條)。
(四)強調運行維護,避免項目失管造成浪費
為加強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質效,避免出現設施建而不用、運維主體不明確、相互推諉責任等管理亂象,《條例(草案)》一是明確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的確定原則(第二十一條);二是明確運行維護單位的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三是禁止非法侵占、毀損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施,并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并審議。
關于《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條例(草案)》的審查意見
按照《汕頭市三年立法規劃(2023-2025年)》的安排,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汕頭經濟特區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根據《汕頭市立法條例》的規定,環境資源工委在常委會副主任林錫波的帶領下,對《條例(草案)》進行認真審查。7月6日組織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到星湖公園、桃園小區實地查看海綿城市相關工程,并召開立法工作座談會,聽取市司法局有關情況匯報,征求部分人大代表和有關單位意見建議。我委綜合前期調研成果和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全面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宜居、韌性、智慧城市。在新形勢下,海綿城市是推動綠色建筑建設,低碳城市發展,智慧城市形成的創新表現,是新時代特色背景下現代綠色新技術與社會、環境、人文等多種因素下的有機結合。汕頭具備打造海綿城市的基本條件,也存在著建設海綿城市的現實需求。自2021年汕頭成功入選國家首批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城市以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大力推動海綿城市建設各項工作部署落地落實,相關工作取得明顯成效。鑒于目前國家、省層面尚未針對海綿城市建設進行專門立法,為更好鞏固海綿城市建設成果,有必要將我市在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方面積累的經驗、進行的成功探索上升至立法層面,進一步規范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維工作。
二、基本看法
《條例(草案)》立法目的明確,主要立法依據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立法基礎良好,符合汕頭海綿城市建設的實際情況;針對性強,有效解決了頂層設計問題,突出因地制宜、實行全過程監控。總體合法、可行,但仍需進一步完善。
三、有關意見建議
此次初審過程中,人大代表、有關單位和有關行業代表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在下階段立法審查中進行研究論證、合理吸納,對有關條文內容進行完善,使語言更加精煉,條款更加合理,職責更加明確。
1.因《條例(草案)》名稱與內容不完全吻合,建議修改法規名稱。
2.建議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條例(草案)》中涉及行政許可的條款的合法性進行充分論證。
3.建議第八條第二款對海綿設施類型的規定增加一項“排澇泵站、河道、排水管網、路面雨水行泄通道(含道路陽溝)”。
理由:海綿城市是指在城市規劃與建設中,采用一系列綜合性措施,以減少雨水徑流的量和速度,提高降雨水分的滯留和滲透能力,達到城市防洪排澇和水資源合理利用的目的。排澇泵站、河道、排水管網、路面雨水行泄通道(含道路陽溝)等均能對雨水進行調節,對治理內澇起重要作用,屬于大海綿設施,建議明確納入。
4.建議第十條修改為“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以及城市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
理由: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最新編制要求已經不再把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
5.建議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組織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并將有關要求和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理由:對于海綿城市的有關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會隨著相關規定性文件以及海綿城市建設考核標準的修訂而調整,為增強法規制定的彈性和可操作性,建議在條款中不對具體的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名稱進行表述。
6.建議第十八條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減海綿城市設施功能或者降低質量標準,并作好地下管網、調蓄設施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并定期對工程進度進行公示。”
理由: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按時竣工,應該增加工程進度公示相關內容。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