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第四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五條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服務內容
《驗收報告》是記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和結果的文件,包括“驗收監測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三項內容。
1、建設項目取得環評批復,企業開始建設主體工程及環保工程,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如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次公開】
2、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5個工作日內,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如環保設施于2017年12月1日全部建成,調試起止日期為12月10日至12月15日。則調試前12月4日起開始公開調試起止日期。【第二次公開】
3、調試合格后,企業可開始組織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4、現場監測工作,監測機構出具驗收監測報告。
5、組織驗收工作組會議,專家提出驗收組專家意見。
6、企業根據專家意見進行整改完善,形成驗收意見。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7、形成最終驗收報告。
8、編制完成后,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即四周)。【第三次公開】
9、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為了更好的提供環評咨詢服務,請業主提供:
1、基本信息:客戶公司名稱、所處行業、及電話、項目地點(具體到區)
2、技術細節:公司主要產品、主要工藝、有無主要危化品、
3、環評報告:主要是查驗環評批復,以及核驗建設現狀與《環評報告》是否一致
服務優勢
1.技術力量雄厚:擁有數名竣工環保驗收專家,以及環評工程師和環保工程師。
2.實踐經驗豐富:為制藥、印染、污水廠、半導體、電鍍、固廢處置等多個重點行業提供了環保驗收咨詢服務。
驗收范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