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排污許可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許可,是環境保護管理的八項制度之一,是以許可證為載體的,對排污單位的排污權利進行約束的一種制度。排污許可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可以實現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
按照“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的要求,實現對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環境監管,并建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
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無證排污的處罰以天計算;每日罰款5000無,5萬元。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分類管理】 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簡化管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排污許可證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
(1) 排污單位名稱、地址;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3)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
(4) 發證機關、證書編號、二維碼以及排污單位的主要生產裝置、產品產能;
(5) 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與確定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信息等。
二、許可事項:
(1)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2)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3)重污染天氣或枯水期等特殊時期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
(1)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2)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等的信息公開要求;
(3)企業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上述事項中,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是企業持證排污必須嚴格遵守的。確有必要改變的,應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基本信息中有關規模、地點及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發生重大變動,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相關規定履行法律義務。
服務內容
有關園區/企業《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查,我司提供以下技術咨詢服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變更
2.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
3.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外部審核及整改協助
4.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共享平臺信息填報
5.環境統計數據核算與填報
6.環保稅數據核算與填報
7.排污許可證試填報(申請登記)服務
8.排污許可證申領及證后管理培訓
流程:
為了更好的提供咨詢服務,請業主提供申請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簽字蓋章的《承諾書》
(三)排污單位已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設置排污口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文號
(五)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七)本辦法實施后的新改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的,應提供被置換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完成的相關材料
(八)針對申請的排污許可要求,提出有必要的整改方案
(九)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要求
服務優勢
1.擁有*國家排污許可專家庫專家及許可證服務團隊
2. 經驗豐富,為火電、造紙、化肥、制藥、印染、電鍍等多個重點行業提供了多行業多類別的排污許可證的申報、審核和咨詢服務
3.分公司遍布全國,專業團隊就近開展服務
2017年8月,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總計包括共包括38個大類和106個小類以及3個通用工序,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
根據《名錄》,下列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依法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四)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六)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名錄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本名錄規定的重點管理行業,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
(1)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單項年排放量大于250噸的;
(3)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1000噸的;
(4)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5)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6)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計算)。